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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 公权力插手判案折射法院行政不作为:抚顺法事

符法    道教网    2023-01-05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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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抚顺

  公权力插手判案折射法院行政不作为

  近些年来,一些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并没有认真地行使权力去维护司法公正,而是受到一些利益的诱惑,人情世故,徇私舞弊,甚至贪赃枉法,还有的不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失职、渎职抚顺法事

  这些现象总体来看,在司法系统是少数抚顺法事。尽管是少数,但它的危害性非常巨大,对法院形象的危害,对国家司法事业的危害都很大。每件冤假错案总能牵出司法“滥权”现象,从言到行,总有一些司法官员弃民于水火不顾,大搞权大于法,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背景】

  1997年4月份,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下岗工人连xx的妻子于xx,将他告到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称因感情不和要求与连xx离婚抚顺法事。法院经审理后同意离婚。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于xx与被告连xx离婚抚顺法事

  二、婚生子连x,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婚生子人身保险费返还款后归婚生子所有抚顺法事

  三、财产分割:原告自愿放弃对家庭财产的要求;全部家庭财产归被告及婚生子所有抚顺法事。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四、坐落于新抚区葛布街村委十七组公房一间,归被告及婚生子居住抚顺法事

  五、连xx给予于xx两万元钱抚顺法事

  六、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原、被告各负担一百五十元抚顺法事

  离婚后,连xx与于xx考虑小孩小,时而在一起居住抚顺法事。同居期间,连xx向母亲借钱,和向银行贷款购得开发区高湾街金地家园F2#楼三单元301号楼房,并帮母亲在顺城区戈布街购得新1号楼2区M6A2门市房。

  2007年5月,于xx将连xx再次告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抚顺法事。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将同居期间购得的两处住房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致使连xx财产受到损害,在多次上访上诉过程中,相关部门相互推诿。

  据笔者调查,有争议的房屋产权证上的名字是连xx的名字,而且全部买房款都有连xx出资抚顺法事。另有一处门市房是连xx用自己的名字帮母亲买的,不属于两人共同财产。那么法院在审判中,是怎么审判的呢?是什么原因导致连xx不停上诉?

  房屋产权归谁所有

  本案争议的两处房屋,一处是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金地家园F2#楼三单元301室,另一处是抚顺市顺城区葛布东街庆新1号楼2区M6A2门市房抚顺法事

  2003年6月,连xx的母亲朴x在购买抚顺市顺城区葛布东街庆新号楼2区M6A2号门市房时,因年纪大,银行不给贷款,他母亲就以连xx的名字贷款帮母亲购买抚顺法事。门市房的产权证和购买合同上写的都是连xx的名字,购房的首付款和还贷款也都是母亲朴x出资以连xx的名誉办理。据连xx称,因为当时没有收入,和于xx都是下岗人员没有条件。

  2003年10月,连xx向母亲借钱并在银行贷款购买了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金地家园F2#楼三单元301号住宅楼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写的是连xx一人的名字抚顺法事。2008年5月份,连xx的母亲朴x以民间借贷纠纷将连xx及于xx告到抚顺区人民法院,称被告连xx与于xx原是夫妻关系,二被告离婚后同居生活期间,因购房还贷款和孩子上学,先后在原告处多次借款。现二被告串通到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不但所欠原告借款不还,还将原告所购买的门市房作为他们财产分割。原告于xx是借用原告名义实质是二被告经营建材商店的辩解,其提供的证据亦难以对抗法定机关依法颁发营业执照的效力,且原告及被告连xx又予以否认,其辩解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朴利各67500元。

  2009年4月份,中国工商银行抚顺分行将连xx、于xx及抚顺市宏大机电建材经营处法定代表人朴x告到新抚区人民法院抚顺法事。工行诉称,连xx与2003年7月10日签订购买葛布东街庆新1号楼2区M6A2号门市房购房借款合同,由于连xx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拖欠到期贷款本息违约贷款本金59424.5元。新抚区人民法院查证工行反映情况属实,于xx辩称,门市房是连xx的,归连xx所有由他个人承担贷款。宏大机电建材经营处未答辩但是出具了担保书。最后法院认为被告连xx将所借之款支付给房屋开发有限用于购买借款合同确认的商品房,并取得该房的所有权。所以原告工行与被告连xx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所附属的抵押条框同样有法律效力,被告宏大机电建材经营处为被告连xx出具的担保行为有效并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于xx对债务不承担义务。最后判决宏大机电建材经营处对被告连xx所欠房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09年9月份,连xx将抚顺工行上诉至抚顺中院抚顺法事。中院经审理主持调解,三方达成协议,抚顺工行与连xx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朴x在购房时由于年龄大,在银行贷款困难故以连xx的名义贷款。连xx贷款时朴x为担保人,现朴x愿一次性偿还连xx在抚顺工行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和罚息,房子所有权归朴x所有。

  “葫芦僧”判决惹不公

  2007年9月份,于xx将连xx告到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称因生活琐事及其他原因产生矛盾,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抚顺法事。法院认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贷款购得的两处住房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有各自分别偿还贷款。并做下判决,坐落于开发区高湾街金地家园F2#楼三单元301号私有住房归原告于xx所有,并有原告偿还此房银行贷款。坐落于顺城区葛布东街庆新1号楼2区M6A2号门市归被告连xx所有,并由被告偿还此房银行贷款。

  2008年1月,连xx不服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抚顺市中院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抚顺法事

  2008年4月,连xx向辽宁省高院提出再审请求,高院做出裁定,认为申请人主张原判分割的两处房产均有母亲出资购买,只是登记在其名下抚顺法事。为证明主张事实成立,申请人出具了庆新房地产开发有限经理史孝先的情况证实、抚顺市宏大机电建材经营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该经营管理处的担保书一份,但上诉证据材料的证明事项均不能对抗由房产管理机关颁发的权属证书的效力。因此,原判认定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房屋视为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并比照离婚案件分割财产,并无不当。驳回连xx的再审申请。

  “一审时法院没有对连xx和于xx的收入、财产、经济是否在一起、买房时是否都有投资、各投多少、有无债务等关键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给予确认,还将俩人非法同居关系,错误的按《婚姻法》的条款来判决抚顺法事。将同居期间连xx一人借钱购买的住宅楼按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还将不属于连xx的财产门市房也拿来按共同财产判分。不仅侵害了连xx的利益,还侵害了连xx母亲的利益。法院将连xx借钱购买的住宅楼判给于xx,将其母亲购买并还贷的门市房判给了连xx,这太离谱了。连xx无奈的对笔者讲:“法官只维护女方的利益,那么老人的合法权益就不应该得到维护和保护吗?她老人家辛苦一辈子攒钱购置的家产,不明不白的被已离婚的人给骗去,能不憋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抚顺法事。这一点没有争议。

  但是,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平均分配,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抚顺法事。但本案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由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约定,因购房款全部由男方支付,根据等分原则,考虑男方对购置房屋等财产的贡献较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可以将房屋全部分配给男方,其他双方购置财产双方平均分配。

  被威胁“抚顺法事我法院有人”

  据笔者调查,一审时姜法官没有做任何调查,对连xx的辩解不理睬,将连xx母亲朴x出资购买的门市房进行分割抚顺法事。朴x得知情况后停止了以连xx名义还银行贷款,并以担保人的身份向银行提交一份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的申请,但是遭到银行拒绝。2009年5月,银行将连xx告上法庭要求还所欠贷款,连xx的母亲也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三被告上诉法庭。据连xx讲,母亲及代理律师参加了三次开庭,并都进行了答辩,要求法院判朴x一次性还清所欠银行贷款。但是法院判决出来后,判决书上只字未提母亲答辩内容,判决书中讲未到庭答辩,将其名字朴x给删除。

  另据连xx讲,于xx妹夫王xx及其妹妹曾找到他,让给他姐姐写一张20万元的欠条,王xx还威胁称;“我法院有人、顺城、中法一条龙,5000元钱全摆平,不信你走着瞧抚顺法事。”后经了解,顺城区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王xx是原告妹夫的亲戚,王xx的妻子在中法担任机关党委副书记。于xx立案后,案子落到姜法官手中,于是王xx找到民事一庭韩庭长,韩庭长又安排姜法官操作这个程序。之后王xx也找到姜法官。连xx还给记者讲,这些都有和律师的录音为证。

  按照于xx诉讼价值为50万元,法院应收取五千多元,而立案庭确只收取1150元抚顺法事。为验证诉讼费收取不公待遇,连xx讲,他以同样内容申请诉讼,诉讼价值为37万元,立案收取的费用为3700元有立案庭收据为证,为什么立案庭在收取同样案件费用是将诉讼费提高了呢?

  连xx对笔者讲,第一次开庭时,辩护律师辩诉的很好,有理有据,结果律师被于xx的弟弟当庭打了抚顺法事。到第二次开庭,律师就变了,开始替原告和法官讲话。

  由于原告于xx法院有人,其判决结果最终导致被告连xx成为无房户和欠债人抚顺法事

  由此可见,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抚顺法事。而法院知法犯法的行为,不能否认其背后存在着指使者。

  法院作为司法系统的一个部门,履行着依法审理、判决的权责,以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公正,保障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抚顺法事。因此要很反司法腐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让法官在阳光之下执法,使徇私舞弊搞特权者没有条件,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法官渎职违纪事件,要严肃地进行查处。并用这些案例、反面的典型来教育司法者,不去受到物欲的诱惑和权力的干扰,少犯错误,真正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司法公正。

  据记者调查了解,连XX的案件虽然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了五次立案,但都没予以审理,2011年在当事人因长久上告下,案件又再次回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纪委,监察室,他们明知案件有问题,可至今一年多了就是不给审理试问明知案件有问题为什么不给重新审理难道非得等到造成大的事件或是出了人命案件后有关部门才能去管吗?法院领导和法官受贿5000元就黑白颠倒乱判案,坑害了那么多人,逼得很多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样的法院领导和法官难道不应该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吗抚顺法事。当事人掌握他们受贿制造冤假错案的证据实名举报五年多而未果。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可以查出抚顺市法院系统的腐败作弊的真相,可以查出法院腐败系列大案。(在这期间先后有几个部门来调查此事,不知什么原因,腐败的事情竟然能被摆平,有关部门竟成了他们的保护伞了,导致这么简单明了的冤假错案至今没给解决???)

  在这起案件审理中,法官姜XX受贿5000元,有连XX和律师王XX的谈话录音为证,法院领导王XX受贿5000元有王XX亲属王XX谈话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三款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抚顺法事。现在不但是法官受贿了而且连法院领导也带头受贿了,而且违规九项条款,案件为什么不给从审那。像这样的法官应该调离法官岗位,领导应该撤职查办。

  冤假错案何时能平反,腐败分子何时能铲除抚顺法事

  抚顺法院太黑暗抚顺法事, 领导带头搞腐败,

  黑白颠倒乱判案抚顺法事, 上下串通造冤案,

  为谋私利敢违法抚顺法事, 上访上告无人管,

  枉法判决无人管抚顺法事。 恳请中央来查办。

  投稿人:为民请愿

  联系电话:13842325120

  20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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