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检察院徇私枉法陷害无辜警察!……致中央巡视组!:丹东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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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巡视组领导:
我叫张承生,男,六十岁,大专文化,原系凤城市公安局干警,住址凤城市卫士楼243号丹东法事。
2001年6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丹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书认定:1997年7月10日,凤城市公安局原预审科长兰长熙、副科长沈秀筠、张承生,及内勤刘静私分罚没款二万元,每人得五千元丹东法事。以此罪判处我有期徒刑六个月。可这是一纸颠倒黑白的判决,是丹东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隋振林、处长杨涛及其属下姜胜广一伙人徇私枉法故意制造的错案,现将他们的违法事实控告如下:
2000年3月,丹检反贪局以清理凤城市公安局腐败为名,调查预审科97年以前坐支罚没款问题,他们先入为主,霸道取证的作风令干警很反感,多有口角丹东法事。出于报复目的,先后将上述四人弄到临时办公地,他们欺凌女人的软弱,虚构事实,采取变相拘禁、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及滥用“双规”措施,逼供出四人私分二万元罚没款假案(兰、沈、刘还有其它、受贿问题),后兰长熙被逮捕,其余三人取保候审。
逼供假案得逞时,办案人指证逼供将四人分赃的来源通过刘静口供固定在97年7月10日预审科从银行提前支取的五万元中,但后续调查时,他们又发现97年7月10日预审科给干警谋福利,购买二十台微波炉(花四万元,系预审并到刑警的纪念品)开具的信誉卡,当日取款,当日购物,这客观、相关、合法的书证,足以证明这笔钱没有私分,是买微波炉用了丹东法事。办案人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狂妄的心理,促使他们不甘在警察面前“栽跟头”。为掩盖假案,先后找销售单位和信誉卡持有人,企图证明信誉卡是假的或者虚开的,均未得逞。同年4月23日,姜胜广等人再次将沈秀筠、刘静找到临时办公地,逼迫二人在编造的假口供上签字,用于替换不利定案的原口供。
对办案人逼供假案,真相大白后有错不纠的态度,我们很着急,通过各种渠道向他们反映,讲明没有私分罚没款,求他们重新调查,给予纠正,却又受到“翻案就抓人”的威胁丹东法事。同年七月,听讲兰长熙案单独移送起诉,我又找起诉部门办案人张艳君,向他讲明假案问题,并提出我们都是同案,且都取保候审,应一并处理,这样分案处理违反诉讼程序,特别是认定刘静与兰长熙共同私分罚没款,每人多达二万二千元,不可能从轻处理,怎能分案呢?可他答复:市检内部规定,反贪案件有问题都由反贪局处理,其他部门不得插手,所以案件只在他们这走程序,像你这样来反映问题,我连笔录都不能做。无奈之际,我们想到了出庭作证,用此举来纠正错案,还能避开反贪局的权势压力。可当杨涛得知我们出庭作证后,一面让法庭推迟三天开庭,一面在开庭前一天赶到凤城,到处找出庭作证的五个人,传话讲:不出庭大幅度从宽处理,出庭就抓人,后果自负!我们都是警察,怎能接受这种条件、惧怕这样的威胁?所以都回避了。他们只找到有病的沈秀筠,杨涛将沈向律师出具的没有四人私分罚没款的证明材料没收了,姜胜广等人又编造了二份假口供,逼其签字,否则抓人。沈在有个人受贿问题的压力下,又一次屈从。当晚九时许,办案人李双东打电话到我家,要找我谈谈。我讲:你们这时找我不合适,等明天上午出庭后,从下午开始,我随叫随到。此后,在兰长熙、受贿案三次开庭中,围绕是否有四人私分罚没款问题,我们同反贪局一伙人徇私枉法的斗争白热化了。
同年10月12日,兰案第一次开庭,为防遭黑手,我和刘静将早已写好的控申材料分别送到丹东市人大、纪检委、政法委,然后准时到庭丹东法事。起诉书认定兰长熙、受贿总额七万元,首先对部分进行法庭调查,兰当庭否认了全部犯罪。并讲明是办案人逼供的假案。按认定犯罪事实的顺序、情节。我应第三个出庭,却安排我第一个出庭质证,当我讲完四人私分二万元是被逼供的假案后,公诉人见势不妙,马上以我的证词发生变化为由建议休庭(嗣后兰案延期审理)。当时我们问律师,出庭作证的四个人(另一人沈秀筠被恐吓后未敢到庭)还没讲完,怎能休庭呢?律师讲:不休庭怎么办?要是你们都讲完了,质证一致,法庭就得采纳,出错案他们不更寒碜吗。告诫我们反贪局什么都干得出来,小心他们报复。此话不幸言中,开庭后第四天(包括双休日),10月16日未经批捕部门询问审查,杨涛带人直接将我和刘静逮捕。出庭作证、参与刑事诉讼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力,是否伪证,应由法庭查明处理,可他们却滥捕无辜,藐视法庭。法庭是讲理的地方,是非有辩才清,中途休庭是中止了正常的法庭调查,违反公平原则,使我们丧失了讨回公道的好时机。在狱中,我先后写了《求救信》、《致检察长 》,控告杨涛等人故意制造错案、滥捕无辜问题,由管教转交市检监所检察处,可是得到吴处长答复:信件已交给分管的检察长,至于他和分管反贪局的检察长之间怎么沟通就不清楚了。听到这话,真是凉透心了。因为隋振林是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同时还分管纪监、法纪部门,他怎能打自已的耳光呢?实际正是如此,他们根本不作为,毫无音讯。
同年11月22日,兰案第二次开庭,我在狱中接到检察院送达的出庭通知书,捕后还是不并案处理丹东法事。想不到兰案发生重大变化,起诉书重新认定兰长熙、受贿总额四万五千元,还认定其有立功和自首情节。减掉的二万五千元与出庭质证的问题毫无关系,显然是反贪局一伙人用减掉部分犯罪,许诺从轻处理的手段,贿买兰的假口供。违法的力度,使庭审出现了不可思议的场面;同一问题,兰长熙站在被告席受审,而让我们戴着手铐站在证人席与他质证。出庭的当事人(何荣斌、刘静、张承生、刘清昀)为兰作无罪证明,律师为兰作无罪辨护,而兰自已却对这些问题全认罪,真乃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但由于微波炉信誉卡有力地证明了所谓的私分赃款去向,假案成了“无根之木”,这次开庭又失败了。嗣后,检方唯恐法庭对兰案部分事实作出判决,又以兰案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诉,同年十二月一日,依照最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此时兰长熙羁押时限已到,依法应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可他们不敢“放虎归山”,又办理重新计算侦察羁押期限手续,违法羁押。
2001年2月12日,相隔八十天后,兰案第三次开庭,根本不通知在押人出庭,在外的两人接到出庭通知书,赶到法庭时,却被法官告知兰长熙不让他们出庭作证,他有这个权力丹东法事。兰还辞掉为他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假案寻证无路,姜胜广等人又编造兰长熙、沈秀筠的口供,出现一致变化,在原来“97年7月10日从银行取五万元四人分掉一部分”的情节上,又增加了“分钱后,用剩余的和金柜里的钱去买微波炉”的离奇情节。这种变化,将取钱、购物这一个客观事实,变成同时而为,又互不相关的两件事,明显是要割断银行存单和微波炉信誉卡这两份书证之间的必然联系,以否定微波炉信誉卡的证明作用。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相隔九个月,在两次开庭失败后,口供出现这样离奇的变化,不让质证,不让辩护,怎会有公正?庭审中,兰长熙唯唯诺诺、甘愿受罚,原本火爆的法庭成了“一言堂”,冷冷清清地结束。
兰长熙、沈秀筠都临近退休,我无辜被捕,吓破了他们的胆,反贪局一伙人抓住他们受贿的尾巴,为定案需要,一再制造假口供,逼其就范丹东法事。庭审期间,兰长熙曾二次向律师讲明被逼供假话,可律师无可奈何。兰案撤诉后,此前的沈秀筠口供因不利定案全撤掉,为得到需要的假口供,对沈连续逼供十二小时,直至其心脏病发作方休。他二人也看明白了,对他们的处理,已不再是问题多少,而是你承认什么,只要承认四人私分罚没款了,为掩盖假案增加了筹码,问题再多也能减少,从轻发落。否则,问题再少也会判实刑,砸饭碗。逼到这时,他们也只能屈身求全,无遐其它了。
以上,是兰长熙、受贿案的审判经过,为了这起四人私分罚没款案的真假,在长达四个多月的时间里,开了三次庭,带着血泪的过程,一直开到有罪算丹东法事。兰案判决后,才将我案移送起诉,在邪恶权势的驱使下,法庭失去平衡,审判成为走过场,合议庭成员仅换一名书记员;一、二审控告假案问题不理睬;要求质证不准许。背靠背的审判,凡是经过质证的口供都不算,凡是出庭质证申冤的假案全认定,判决书中故意规避银行存单与微波炉信誉卡之间必然联系的客观事实,错误认证。最后,在口供对立,主要证据矛盾,事实未查明的情况下枉法裁判。有罪轻处,无罪重判,办案人对我的恐吓,对被逼假口供人的许诺全兑现了,结果令人齿寒。
1、兰长熙二万七千元,受贿一万八千元丹东法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沈秀筠五千元丹东法事,受贿九千元,在取保候审十八个月时决定不起诉;
3、刘静二万二千元(均是与兰长熙相关的私分罚没款问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我因这莫须有的五千元假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丹东法事。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丹东法事。兰长熙判决书中,认定与其分过五千元罚没款的有两个人,另一个是预审科前内勤何荣斌,我们是一样的问题,一同出庭作证被逼假案,即使我被捕,他也毫不畏惧地继续出庭质证申冤,可至今没有任何处理,这裁然相反的法律后果,真是权比法大,有罪无罪一句话!其实,反贪局一伙人心里明白,都是一样的假案,不敢再抓,只能息事宁人了,卑鄙、狠毒之甚,王法何在?
检察院是刑事诉讼监督机关,检察官理应严格执法,公开、透明、阳光办案丹东法事。而反贪局一伙人在假案败露后,为逃避错案责任追究,上下串通,利用职务便利暗箱操作,隐匿证据,不择手段地歪曲事实,制造假口供,玩弄和故意违背诉讼程序,剥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力,故意制造假案,使无罪人受追诉,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上述问题,我是用事实讲话,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如有虚假,甘负法律责任丹东法事。区区五千元,是本地区的立案标准,少一分钱就与罪无缘,我有素质、懂法,不能为这点小事与反贪局作对,上法庭恶意翻供,根本没有这个胆子。实在是莫须有的假案,在交涉无果,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逼上法庭质证申冤,寻求法律保护,可受到更残忍的打击报复,眼见被徇私枉法所害却无可奈何。无辜被判刑;爱党被开除党籍;全局公认的好警察被开除公职。对我的伤害太深了,特别是妻子本就多病,目睹我被害的经过,多年来申诉、控告不能解脱,长期的抑郁、焦虑使其精神分裂,苦不堪言,这叫什么事!?
假的就是假的丹东法事。兰长熙、沈秀筠最终还是讲了真话,讲明了被办案人逼供和制造假口供的真相,并提供了相关书证、物证。我坚信,在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今天,正义终将战胜邪恶,法律是公正和权威的,权力是代表公平正义的,绝不会允许隋振林、杨涛、姜胜广一伙人这样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滥用职权,侵权压胜。请求将此案合并复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澄清是非,严肃查处徇私枉法行为,纠正错案,还我清白!
控告人:张承生 电话:13238157278
附: 本案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十条
一、收集证据违法丹东法事。在侦案中以变相拘禁、刑讯、滥用“双规”及威胁、引诱、欺骗手段逼供假案,我一人这样讲,显证据不足,但兰长熙案牵连的警察共六人,被分别审查不尽相同问题后,都出庭或向律师讲明被逼假案问题,足以证明存在逼供的事实,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二、滥捕无辜丹东法事。当事人出庭质证,是参与刑事诉讼,是否伪证,由法庭查明处理。反贪局一伙人在延期审理后,未经批捕部门询问审查直接抓人,违法对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违反《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第七条三款规定。
三、违法羁押丹东法事。兰长熙案撤诉后,再无理由继续羁押,依法应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却对兰又办理了重新计算侦察羁押期限手续,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四、超时限取保候审丹东法事。沈秀筠2000年3月21日取保候审,直至2001年9月17日送达不起诉决定,长达十八个月,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另:强制措施生效后,当事人已不在诉讼程序中,又对沈作出不起诉决定更是违法的。
五、分案审判违反审判公开原则丹东法事。四人同案,理应一案审判,却人为地分三案处理,背靠背的审判中,各执一词,又不让质证,实质是搞变相的“缺席审判”,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
六、认定、使用证据违法丹东法事。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是主体不一样的两种证据,共同犯罪中的当事人口供只能属被告人供述这一种证据,分案审判中,认定当事人口供既是证人证言又是被告人供述,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丹东法事。用分案方式将被告人供述变通成证人证言,来获取“其他证据”认定犯罪,是违法的。
七、审判未经质证程序违法丹东法事。《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案当事人口供不一,主要证据矛盾,更应经过质证程序辩别真伪。兰案准许质证时,两次开庭都失败,第三次开庭和我案一、二审,人为地剥夺了当事人质证的权利,所以这种庭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另外,合议庭理应传唤同案当事人同时到庭对质,而不作为,违反最高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八、兰长熙案第三次开庭违法丹东法事。最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此条规定中新的事实、证据,不包括口供。兰案第三次起诉时,唯一的变化是兰、沈口供加上了违背常理,脱离客观实际的情节,且二比二对立,而只有口供不能认定犯罪,所以不能认定是有了新的事实、证据,应不予受理。
九、隐瞒证据违法丹东法事。分案审判中,两案互为证人和被告人,都向法庭提供过不一样的证言,取保候审在外的沈秀筠证言更是一变再变。法庭理应要求公诉人将四人全部证言在休庭后移交,进行审查,却不作为,反而是提供什么用什么,过去的不要,新来的不拒。违反最高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致使反贪局一伙人隐匿了大量能证明事实真相和与案情前后矛盾的证据材料,严重违反《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第七条二款规定。
十、适用法律不平等丹东法事。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控告人与何荣斌都被认定与兰长熙分过五千元罚没款,但都讲是被逼供的假案,一同出庭质证申冤,后果却是一有罪判刑,一无罪无事,表面看是同罪不一样罚,实际隐藏的是造假压胜,心虚罢手了。
《刑事诉讼法》是公开、公平、公正办案的程序,程序不公正,就没有实质上的正义丹东法事。本案诸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事实,不是孤立和偶然的,都是围绕四人私分二万元罚没款这起小案发生的,其目的是压制、限制、直至不让当事人讲真话,为其徇私枉法“保驾护航”。请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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