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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关门村人民的事实情况反映!:珲春法事

符法    道教网    2023-01-06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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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产生错案的

  举报材料

  尊敬的领导:

  举报人:孙钦爱,男,1958您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关门村珲春法事。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5805211512.联系电话:13944351869.

  被举报人: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长:李洪军、南希和;

  被举报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长:朴仁杰珲春法事

  举报事项

  请求领导依法实施纪律监督监察程序规定,依法严查被举报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伪造编造有关案件材料,枉法采纳证据,造成错案产生,给与当事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的事实珲春法事。请求:依法追究被举报人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法责成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珲春矿务局英安煤矿劳动服务与原审被告孙钦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进行重新审理、改判!依法维护司法公正!

  事实与理由

  原审原告珲春矿务局英安煤矿劳动服务与原审被告孙钦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被举报人审理,作出(2004)珲民二初字第232号,(2009)珲民再字第16号,(2011)延中民四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本案林地(果园)权属属于原审原告,承包合同有效珲春法事。判令原审被告孙钦爱将其经营承包的关门村果园交还给原审原告珲春矿务局英安煤矿劳动服务,被珲春市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征占的453棵果树补偿款271800元归原审原告所有、等待错判事宜(详见判决书)。

  被举报人在审理本案中,均认定原被告所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有效珲春法事。根据举报人孙钦爱现持有的吉珲林证字(2012)第12032321号林权证及关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证实本案所涉及的林业承包合同中的土地系关门村集体所有,其土地权属系关门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本案审理中,举报人孙钦爱(原审被告人)向被举报人递交了各项证明,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被举报人为了包庇袒护原审原告人珲春法事,竟然违犯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伪造编造有关案件材料,枉法采纳证据,非法对本案进行枉法裁判!造成错案的产生!

  为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使行政、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珲春法事。特此请求中央领导依法本着“从严治党、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有错必纠;严明法纪、惩前毖后”的执政宗旨,依法予以严查督办为盼!依照《公务员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法官法》等之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此致

  礼

  举报人:孙钦爱

  2018年3月24日

  附:有关证据及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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