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网站符咒法事网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鸡西法事

符法    道教网    2023-01-09    82

免费测运势 免费批八字:

免费测算批八字.jpg

师父微信: master8299


  关于张德胜成桂珍(代理人赵剑辉)上访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鸡西市中级法院、黑龙江省林区法院违法恢复执行一案的情况报告

  一、信访人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成桂珍(本案信访人、交办编号0018号),女,1949年12月12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鸡东县人,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鸡西法事。身份证号230321194912120048。

  张德胜(本案信访人、交办编号0018),男,已故,成桂珍丈夫鸡西法事

  代理人:赵剑辉,男,汉族1964年3月3日出生,现住鸡东县鸡东镇鸡西法事。成桂珍与张德胜的合伙人赵金波长子。电话号码13946851392

  当事人:黑龙江省高级法院

  当事人:鸡西市中级法院

  当事人:黑龙江省林区法院

  二、案件基本事实

  1996年2月16日,张财绪将自己所建煤矿卖给鸡东二运(鸡东铁运煤矿前身),作价人民币290万元,约定分期给付鸡西法事。鸡东铁运煤矿陆续给付款项共计160万元,尚有130万元未付。

  因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井毁报废鸡西法事。1999年,鸡东县铁运煤矿将矿井发包给张德胜、成桂珍二人。有效期自1999年1 月1 日起至2001年12 月31日止。张德胜与成桂珍筹款恢复矿井并购置设备。(投资情况见于附件书证材料)2001年3月1 日,双方又签定第二份合同,有效期自2001年至2004年12 月31日止。

  2001年4月,张财绪诉鸡东铁运煤矿拖欠款项一案审结,鸡西中级法院下达(2001)鸡经初字15号《判决书》,判令鸡东铁运煤矿给付欠款130万元,违约金59•54万元鸡西法事。在2002年9月13日,鸡西市中级法院下达(2002)鸡中法执字71—1,71—2号两份执行裁定书。71—1号裁定书规定:查封鸡东铁运煤矿以及井上井下设备交由张财绪保管。71—2号裁定书规定:将鸡东铁运煤矿以及井上井下设备资产抵偿给张财绪,作价193万元。在生产期间,成桂珍和张德胜的承包费已经在煤矿被扣押以前,就已经向鸡东铁运煤矿预交,不欠承包费。

  上访人成桂珍和张德胜向鸡西市中级法院提出异议鸡西法事。鸡西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7 月23日下达(2003)鸡法执裁字第71号《通知书》,规定,由张德胜和成桂珍二人组织恢复生产,并向二人收取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收条复印件)2003年11月,鸡西市中级法院下达(2002)鸡中法执字第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由鸡西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1)鸡中法执字第71—1号执行裁定书和(2002)鸡中法执字第722号执行裁定书。

  2003年11月29日,鸡东县人民法院根据2003年10月23日鸡西市中级法院(2003)鸡破批字第8号批复下达了(2003)鸡东商破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鸡东铁运煤矿破产鸡西法事。鸡东县铁运煤矿破产组与异议人签定了不定期承包合同,规定由异议人承包,按月向破产组预先交纳承包费,至矿井处理为止。张德胜和成桂珍预交承包费二十万元。

  2004年11月17日鸡西市中级法院下达(2001)鸡法执字第7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异议人将2004年承包费32万元交给法院;12月2日下达(2001)鸡中法执字第71号《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通知张德胜成桂珍二人将承包费34万元交给法院;2005年3月31日,黑林法执字第000091号《执行裁定书》规定:将属于张德胜的原煤5700吨(林区法院文书为4200吨)作价出售(现值5700×700=399万元),给付张财绪一年四个月的承包费(没有讲明期间,显系捏造)鸡西法事。并将原由张德胜成桂珍二人交给鸡西市中级法院的保证金30万元扣留至今。

  2004年12 月30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法院下达(2005)黑林法执字第000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已经被鸡中法执字第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的无效法律文书:鸡西市中级法院(2001)鸡中法执字第71—1,(2002)71—2号《执行裁定书》鸡西法事。将矿井交给张财绪。

  张德胜成桂珍二人原预缴承包费205万元(利息),原投入矿井及煤矿附属设备及材料100余万元,应当从矿井作价款项中分离出来,先行给付二申请人,剩余列入破产资产,进行破产分配鸡西法事

  三法院违法给二申请人造成实际损失634万元,和205万元孳生利息鸡西法事。、

  一、鸡西市中级法院恢复执行违法,是整个违法事件中根本原因,应负主要责任鸡西法事

  2001年4月,张财绪诉鸡东铁运煤矿拖欠款项一案审结,鸡西中级法院下达(2001)鸡经初字15号《判决书》,判令鸡东铁运煤矿给付欠款130万元,违约金59•54万元鸡西法事。在2002年9月13日,鸡西市中级法院下达(2002)鸡中法执字71—1,71—2号两份执行裁定书。在2003年11月,鸡西市中级法院下达(2002)鸡中法执字第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由鸡西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1)鸡中法执字第71—1号执行裁定书和(2002)鸡中法执字第722号执行裁定书。并未下达鸡东铁运煤矿井下井上设备及附属物的扣押裁定,因此煤矿井上井下设备和附属设施不是抵押品,不能在企业破产后优先于其它债权的执行。一直到破产正式立案,鸡西中院并没有恢复执行此二执行裁定。2003年11月29日,鸡东县人民法院根据2003年10月23日鸡西市中级法院(2003)鸡破批字第8号批复下达了(2003)鸡东商破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鸡东铁运煤矿破产。

  鸡西中级法院在2004年12月20日下达的《2001鸡中法执字第71号通知》,是在本院已经批准鸡东县人民法院受理鸡东县铁运煤矿破产案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下达,明知违法却故意违法,是整个案件违法的基础文书鸡西法事。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鸡西市中级法院应当承担违法执行的主要责任。

  二、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责任:未严格审查而裁定异地执行应负有责任鸡西法事。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4年12月21日下达的2004黑法执字第104号执行裁定书,规定异地执行,由林区法院执行,未审查《2001鸡中法执字第71号通知》是否合法就违法下达,因此也应当承担责任。1、张财绪在2004年12前一直没有取得鸡东县铁运煤矿的矿井及井上井下设备及设施等附属物的财产权。2、恢复执行是在破产正式立案后,煤矿矿井仍然登记在鸡东县铁运煤矿名下未过户给张财绪,不能视执行终结。3、在2003年11月,鸡西市中级法院下达(2002)鸡中法执字第1 号执行裁定书,证明:鸡中法执字第71—1号执行裁定书和第722号执行裁定书未执行终结即被中止,不是省高院在向省人大汇报时所讲的已经执行终结,所有权已经归属申请人执行人张财绪。汇报中回避(2002)鸡中法执字第1 号执行裁定书是故意曲解事实。4、煤矿的所有权一直控制在原所有人鸡东县铁运煤矿及其破产组手中,并向张成二人发包,张德胜成桂珍从2003年11月起自始自终一直组织生产未间断,铁运煤矿及后来的破产组发包合同一直有效,张、成二人只有向鸡东县铁运煤矿及其破产组缴纳承包费的义务。5、疑点:鸡西中级法院在2004年12月20日下达的《2001鸡中法执字第71号通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4年12月21日下达的2004黑法执字第104号执行裁定书,是事先省高院通知鸡西恢复执行?还是鸡西先恢复执行再报省院,然后省高院指导函令异地执行?

  三、黑龙江省林区法院应当审查和调查,并请示高院批复后执行,故应负责任鸡西法事。林区法院应当在执行中审查并调查,了解已经破产的事实,并向省高级法院汇报,经过批复后执行,因此,也应当承担责任,对下内部执行法官监督不严格,导致执行法院携款外逃,应当承担责任。

  四、鸡西市中级法院应当承担30万元赔偿责任鸡西法事。鸡西市中级法院2004年12月2日下达《2001鸡中法执字第71号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裁定:张德胜欠承包费34万元,却在2004年11月17日《鸡法执字7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通知付给张财绪32万元,本来应该裁定生效在前,协助执行在后,可是由于捏造时疏忽,造成了裁定在后,执行在前,和前后两个相关法律文书时间顺序弄反的笑话。此外,没有任何文书裁定处分30万元,应当认为:张、成二人保证金是鸡西市中级法院执行给张财绪的,应当由鸡西市中级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五、黑龙江省林区法院所谓张、成二欠张财绪一年零四个月承包费没有法律依据鸡西法事。林区法院将张德胜承包期间生产的5700吨煤,(按700元计399万元有生产帐复印件为证,林区法院文书上故意少算确认为4200吨)。在此期间,张财绪一直没有实际接管煤矿,没有实质上占有该财产,也就没有收益权,因此不能向张德胜的成桂珍二人收取承包费。所谓张德胜、成桂珍二人欠承包费纯属子虚乌有,林区中级法院所谓承包费的讲法是捏造事实。是鸡西市中级法院规定由张德胜成桂珍组织生产,并未规定向张财绪缴纳承包费,因此承包费仍按原合同执行。铁运煤矿破产后,张德胜成桂珍二人应当向法院组织的鸡东铁运煤矿破产清算组缴纳承包费,但实际上是预缴。也不存在欠承包费的问题。

  六、如果不是违法恢复执行,原预缴承包费205万元和设备投资及材料款100余万元都可以通过变卖井口按时价1000万元售出均可偿还,保证金30万元可退还申请人,5700吨原煤可不被错误执行鸡西法事。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暂行规定》(法释字2000第2号第3条第5条7项)、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字2000第27号第4条3项第8条等规定,赔偿申请人损失634万元及205万元所孳生利息,应当赔偿。

  七、省高院和鸡西、林区两个中级法院,他们都是党领导的法院,应当接受党的领导鸡西法事。由于此案涉及省高院和两个中院,并涉及当时人大质询,以及当时维稳的政策,因此应当调查了解全案,综合协调解决。

  八,上访代理人前往省检查院,检察院建议先到纪检委控告违法办法案;纪检委答复是到法院纪检委控告或者到检察院控申处立案鸡西法事。上访人意见:通过司法救助方式解决。理由:案件已经发生多年,经办人从省高级法院、鸡西市中级法院、林区法院,经办人涉案人员众多,违法事实明显,一旦追究,会影响法院正常工作,才一直未坚持刑事追究。

  九、包案领导及责任人

  王双进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景峰 鸡东县人民法院院长

  付云升 鸡东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2016年12月13日

本文链接:https://daojiaowz.com/index.php/post/112801.html

转载声明:本站发布文章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本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