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法事:对宁波市江北区联成村、路林村拆迁的法律意识书(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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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路林村、联成村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事件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办事处路林村、联成村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宁波法事。在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此事件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出示了《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讲明书》(甬土字2003B143号)、《关于宁波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1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07】0610号)、《关于杭州和宁波市2007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07】755号)等几份关于此次拆迁的依法应予公开的相关法律文件。试图证明被拆迁人房屋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但只有这些还是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的。这些文件显示,被拆迁的路林村、联成村的集体土地大部分都已经被征收了,但被征收的具体地块,四至范围都不明确,也没有相关的征地红线图予以讲明。
宁波市规划局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浙规地字第02000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宁波法事。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该有效期内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被上诉人提交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均已失效。
有关人称的所谓拆迁人宁波市江北区统一征地拆迁事务所不合法,根本就不是法律规定的拆迁人宁波法事。
在拆迁之前,被拆迁人家家是独栋的二层楼房,都在200多平米左右,人均都远超过45平米,拆迁后之后,安置房是多层楼房,而且每人最多给45平米!这样一来,对被拆迁人而言,拆迁之后不仅居住面积远远不如前,而且居住条件也大不如前,这怎么是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呢?!而且社会保障费也没有落实,安置房之外的补偿少之又少,对人口相对较多的被拆迁人一家而言不啻于杯水车薪宁波法事。很显然,江北区人民政府在甬江街道办事处路林村、联成村村民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事件中,未妥善安置,也未采取措施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并保障被征地拆迁人长远生计,其行为不仅是严重的不负责任,更是严重的!
另外安置房没有到位,根本不是先安置后拆迁,被上诉人只是讲安置房地点在朱家安置地块,什么时候开工,什么时候建成,将来上诉人等广大被拆迁住户能不能拿到合法的房产证明,这些问题现在被上诉人都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宁波法事。这明显是补偿安置不到位,而且补偿安置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由省级政府制定补偿标准。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办事处拆迁事件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文件
农权法函字〔2011〕第 26 号
关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办事处路林村、联成村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事件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办事处路林村、联成村村民的委托,就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办事处路林村、联成村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事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宁波法事。接受委托后,我所指派律师到当地向被拆迁村民及相关主管部门了解相关征地、拆迁的详细情况。通过实地调查与了解,我们发现,在本次征地、拆迁过程中,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存在诸多之处,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当地政府部门至今拿不出被拆迁户的房屋宅基地被征收的批复文件,依法视为被拆迁户的房屋宅基地没有被征收,仍为集体土地宁波法事。
在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就路林村、联成村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的相关事实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出示了《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讲明书》(甬土字2003B143号)、《关于宁波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1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07】0610号)、《关于杭州和宁波市2007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07】755号)等几份关于此次拆迁的依法应予公开的相关法律文件宁波法事。试图证明被拆迁人房屋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但只有这些还是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的。这些文件显示,被拆迁的路林村、联成村的集体土地大部分都已经被征收了,但被征收的具体地块,四至范围都不明确,也没有相关的征地红线图(用来明确被征土地四至范围的图件,报有权机关审批征地时必备材料,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笔者注。)予以讲明。更离谱的是,这几份文件还显示,路林村、联成村的集体土地以同样的方式被征收了好几次,但每次征收的是哪块地,剩余的还没被征土地究竟在哪个位置...
二、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讲明书》(甬土字2003B143号)、《关于宁波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1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07】0610号)、《关于杭州和宁波市2007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07】755号)等相关征地批复文件,都已失效宁波法事。占地,宅基地仍不改变集体所有权!
即便如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所主张那样,讲批复文件中没有明确所指的是哪块地就是哪块地,被拆迁人的房屋宅基地确已被征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条“严禁闲置土地宁波法事。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之规定,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实施征地拆迁行为发生在2011年,距离所谓的征地批文批准之日最少已有4年,其相关部门所出示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讲明书》(甬土字2003B143号)、《关于宁波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1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07】0610号)、《关于杭州和宁波市2007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07】755号)等相关征地批复文件,也早已失效。所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依据早已失效的征地批复文件来实施征地、拆迁的做法显然是的。该土地仍然是农村集体土地。
三、即使是征地,因征地程序,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也不应当批准征地宁波法事。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征地时候,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必经程序,程序严重依法,不应当被批准征收土地宁波法事。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和《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三条“关于征地工作程序(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及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第二条“……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程序,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上述告知、确认、论证、听证等有关材料,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
四、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路林村、联成村征地、拆迁未妥善安置被征地、拆迁农民,未采取措施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及长远生计,其行为宁波法事。
江北区人民政府在甬江街道办事处路林村、联成村村民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事件中,未妥善安置,也未采取措施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并保障长远生计,其行为宁波法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三条规定:“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 号)第四条规定:“(十)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详细]相关证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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