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关注浙江省诸暨飚车案!!!:诸暨法事
免费测运势 免费批八字:
师父微信: master8299
2010年5月16号上午08时50分许,浙江省诸暨市应山村路口和安平东路口的交叉十字路口处发生一起车祸,受压胜袁某,22岁,男性,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从南到北驶向凤山小区方向,途径十字路口时左转弯驶入车道,此时,肇事车辆车主斯某,26岁,驾驶民安保险公务车牌照为浙 D5506A号小型轿车 ,行驶于安平东路,从北往南方向,在应山村路口和安平东路口交叉十字路口,以超过100km/h的时速撞上当时正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的受压胜袁某,根据现场处理民警勘察后确认在撞上受压胜的电动自行车后肇事司机并无刹车动作,路面无法找到刹车痕迹诸暨法事。事发时的目击证人也可以证明当时肇事司机的车速已经超过了该路段50km/h的限制车速,(以上事实均由相应的笔录证据备案于诸暨市交警大队,肇事司机也承认了自己的超速事实)两车发生碰撞后,电动自行车受害者袁某当即被撞至其斯某车前挡风玻璃上再被撞飞向安平东路以南方向的10米以外,肇事车主事发后未对受害者进行伤情确认,或者是拨打120的行为,而是率先打给了自己的领导和家人。直至围观群众拨打了120救护电话才将受伤者送往医院急救。肇事司机的行为延误了受伤者的及时治疗,后经医院抢救,伤者被诊断出手部脚部等多处骨折,双眼瞳孔散开,脑组织受创,导致昏迷,目前伤者任然昏迷不醒能否存活要看受害者的意志,并且存活后有99%的可能将会成为植物人(该诊断结果可由诸暨市人民医院出具详细内容核实)
事发后,受害者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并且仍然处于昏迷状态,生死未卜,而肇事者从未露面探望受害者一次,或者是电话询问伤者的状况,完全置受害者于不顾,受压胜目前接受的治疗费用就已经花费了拾多万元,除了肇事者给予的六万贰千元人民币整的赔偿外,再无任何赔偿金给予受压胜,并且还告知受害者不会再给予其他的赔偿诸暨法事。这样的赔偿结果让人很是吃惊。很多现场的目击者和围观群众反映当时的肇事司机是保险的一名职员,事发后并没有采取对伤者的救治,没有使事故的伤害度减低到最小程度,而是一味的打电话给家人和领导,没有打电话报警和叫救护车,可能由于职务的关系,该肇事者与当时处理事故的交警相识,很多群众也看到了交警把肇事者叫至一边商量事情,疑为讨论逃避事故责任的方案。但是受害者家属方面一致认为,交警是公平的,即使是和肇事者相识,也一定会按照事故事实来处理案件,交警是为了人民办案的,不是为了自己办案的,生命重于职责,在一条22岁的年轻生命面前,相信法律会给受害者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现受害者家属面对自己年仅22岁却已经失去几乎所有前途的孩子,只想要笔让这个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如此巨大伤害的孩子活下去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对于一个已经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而言,钱的多少已经不重要了,相信任何人都不愿意用自己亲人的生命去换钱来享受,但是事已至此,无法挽回,金钱能做的只是让这个不完整的生命,走的更久一些,然后那些已经造成的巨大伤害和痛苦,永远都无法用金钱去抚平和交换。肇事司机对此次事故所付出的代价仅仅是六万块钱,难道一个年轻的生命就只值这六万块钱?
不合理的事故认定书
在2010年6月3日接到了诸暨市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 诸暨法事。 很难想象交警大队是如何做出这结论的?双方各自承担百分之50责任?试问我国的公路交通法在哪?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理在哪?我查过有关的资料其中有条文明确规定“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可现在诸暨市交警大队办案民警所依据的是什么?是金钱?是关系?还是所谓的“认定结论”?或是所谓的“猫不吃鼠了,改吃鱼了?”难道他们就不认定对方有严重的飙车性质?一辆时速在100km/h以上撞伤行人难道这还不算是过错?可能有人会认为受压胜当时判断有误或没这判断能力,可我明确的告诉大家一个在公安机关上班的人会没意识?会毫无反应措施,这一切只能讲明当时肇事者的车速是过于太快了而导致受压胜来不及做出有效的反应,造成这么严重的事故诸暨法事。从这些当中难道肇事者就没一点责任?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标明“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现在诸暨市交警大队所结论的和以上条令没有冲突?大家想想这可能吗?还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试问以上的条文是肇事者做到了还是诸暨市交警队出警民警陈某做到了?当时肇事着做的是打电话给其父母,领导,而不是"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和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诸暨法事,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一;
一辆时速在100码以上同时又破了前轮的车,在撞击受压胜后还能在受害者落地处5米左右的地方稳稳停住诸暨法事。大家不觉得这很奇怪吗?车速在100码以上各位司机朋友你们可以试想下当时的情况这可能吗?我很怀疑这所谓的现场是否真实!
其二;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诸暨法事。 ” 当交警陈某到达现场做的一系列取证勘察现场等等和他做的一切取证很值得怀疑,像一些目击者的材料和测试酒精度都没做,还换来一句讲“为什么我们一定要测试”试问发生交通事故测试酒精度不是你们的职责?而现在所取得的证人证词都是受害者家属朋友在事发现场周边居民那挨家挨户问来的。试问作为人民警察你做到位了吗?
从这件事后我很怀疑现在的人民警察是否还是老百姓心中那“大公无私一切为人民利益服务的人民警察?”希望有关领导能给我们老百姓一个合理的判决诸暨法事。能让我们老百姓不受冤屈!
很难想象昨天还是好好的人而今天早上却接到了120急救中心的电话讲你出事了诸暨法事。一个年仅21岁的青年他是多么有活力,有美好的前景,美好的未来。可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他失去了美好的前景。。。。而现在你只能躺在重症监护中和病魔做斗争。
你是那么好的兄弟,那么好的哥哥,那么孝顺的儿子诸暨法事。 你工作是那么的用心那么的认真,知晓吗你们的领导对你的评价是那么的高。你父母对你的期望也是如此的深,你也是那么的争气。可一场车祸让本该有美好一切的你失去了这一切。。。。看着你的照片我们是那么的心痛,那么的难过。兄弟你要加油,挺住打败病魔。和以前一样回到大家的身边。。。
相信诸暨市交警大队和上级领导能给我们家属亲人朋友一个合理的判决和裁定诸暨法事。相信人民警察还是站在公理这边的,虽讲长看到一些腐败的新闻可我们还是相信共产党带领的人民警察是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的!
本文链接:https://daojiaowz.com/index.php/post/113176.html
转载声明:本站发布文章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本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