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静诉赣州交警行政处罚不服一案 附起诉书:赣州符咒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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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静诉赣州交警行政处罚不服一案(公开开庭审理2016章行初109号 )在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判赣州符咒法事。
章贡区法院地址:水南新区兴国中路(赣州市血站旁;城市家园对面) 咨询电话07978303036
行 政 起 诉 书
原告:彭x,汉族赣州符咒法事。19xx年1月24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xxx号。身份证:36070219xxxxxxxxxx。手机:1581389xxxx.
原告代理人:彭xx,,汉族赣州符咒法事。19xx年4月20日生,住:章贡区xxxx号。身份证:36210119xxxxxxxxxx。手机:1390707xxxx.
被告: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章江北大道42号赣州符咒法事。法定代表人朱xxx(该支队队长)电话:07978100172。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及纠正对赣BP0xxx车的3条信息处罚的决定,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请求赣州符咒法事。
事实和理由:
关于“市交警中心”网站,错误裁定原告驾驶的赣BP0xxx车“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信号灯通行的....赣州符咒法事。”规定。
根据“市交警中心”网站提供赣BP0xxx车 (1、2016年7月27日14:44分,八一四大道与章江大桥;2、2016年7月25日13:29分,青年路与环城路口;3、2016年7月3日11:58分,红旗大道东桥路口的道路交通行为现场图片,缺少相关叠加信息,收集该图片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没有检验合格的证明,该图片的收集违反了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行为证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定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要求“每幅图片上叠加有交通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向图像取证设备编号、防伪等信息”赣州符咒法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证据的取得要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的规定,“市交警中心”网站所公布的“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信号灯通行的....。”规定收集原告的3次图像不具有合法性。
交规中“闯红灯新规定”和由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编辑的《赣州市民交通安全手册》第66页第二条中第二款“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有明确的解释,据“中心”网站提供的3张图片非常清楚地记载了当时在十字路口信号灯的现场情况赣州符咒法事。本人车辆通过停车线时,遇到前方红灯提示后,即刻采取制动停车并未见越过中线及对面的路口的现场图片记录。依据“闯红灯新规定”的裁定实践来判断,必须出现“闯红灯的3张图片,1张是车辆驶过停止线,随后2张是车辆行驶到路口中间以及到达对面的路口。”这才符合闯红灯的判定事实。
现根据“中心”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根本不符合的事实,交警“中心”认定的事实不清,裁定的程序赣州符咒法事。
另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人进行处罚前,应当通过书面信件形式送达本人,然而市“交警中心”却以互联网网站内公告形式公布本人交通似等同公告送达,而非事前书面告知,明显地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曾于2016年9月20号下午去市公安局信访室反应了以上事实(当时由黄警官接待,电话号码:8303156)赣州符咒法事。之后,黄警官回复我本人:市交警支队负责分管交通处理的赵xx警官(电话:1370797xxxx)传话。讲是“该3条信息款照罚但不扣分”。
这是随意执法,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赣州符咒法事。现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公道,依法判决撤销此3条信息对该车的处罚运用的法律错误并承担本次诉讼的费用。
此致
章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11月24日
随附文件资料:
一、委托代理书
二、原告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
三、赣BP0xxx的行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
四、赣BP0xxx的3张由“市中心”提供的现场图片赣州符咒法事。
五、“市中心”网站公布的3条所谓的事实赣州符咒法事。
六、“闯红灯新规定”赣州符咒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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