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跨越三级组织和政府颁发土地证应予问责:铜川符咒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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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书记亲自批示调查王银柱侵占村民集体资产案铜川符咒法事,国土资源局拒不履责
国土资源局越级颁发土地使用证、承包者侵占村民集体资产、村委会代表十八户村民维权,国土局重重设障,村委会层层受阻,双方僵持不下铜川符咒法事。涉案人王银柱侵占杨树沟村村民集体产权历时日久,杨树沟村民委员会始终为维护全体村民的集体利益虽然屡屡受挫,但仍然坚持不懈地努力着... ...
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杨树沟村村民委员会和十八户村民代表反映:杨树沟村集体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被承包人王银柱登记为个人私产,铜川市人民政府铜川市国土资源局为其颁了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侵占了村民集体财产,侵害村民集体利益铜川符咒法事。
陕西省铜川市委冯新柱书记高度重视,亲自批示要求将此事调查核实上报;但是,铜川市国土资源局仍然将以前的虚假材料上报铜川市委和舆论监督媒体,对市委领导的批示置若罔闻;更不能容忍的是,上报"核实"材料竟然是由国土局涉案违纪受到降职处分的工作人员刘大鹏本人再次"调查"后上报的铜川符咒法事。
铜川市国土局为何冒如此大风险铜川符咒法事,为一个侵占村民集体资产的个人承包者,不惜触犯党纪国法,违背市委书记的批示,也要与杨树沟村委会力拼到底呢?
村委会代表维权 国土资源局设障
侵占杨树沟村民集体资产的王银柱究竟是什么人?他到底有多大神通?铜川市国土资源局为何如此不顾一切铜川符咒法事,公然违背市委书记批示意见,不惜一切代价地包庇袒护他?究其根本原因,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越级为王银柱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杨树沟村委会掌握了充分有力的证据并将王银柱告上了法庭;虽然杨树沟村委会"败诉"了,但是村民代表坚持维护村民利益,一旦法庭公正审判,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必将遭到国家法律的严惩!
涉嫌侵占杨树沟村民集体资产的王银柱,原籍山东人系外地农民在杨树沟村落户,生产队未聘用前在铜川市干临时工,1984年8月被生产队"王家河医药玻璃厂"招聘为技术员,1986年2月将王银柱山东农业户口落在蔬菜队,属杨树沟村一名社员;1995年12月1日至2000年11月30日,王银柱承包了王家河南路48号村办企业"王家河医药玻璃厂",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镇杨树沟村委会对王银柱上述情况出具了书面证明铜川符咒法事。(附:杨树沟村委会材料)
2005年8月6日,中国法学会会员、王家河乡柿树沟村居民付铁成,系接受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乡杨树沟村村民委员会全权委托,代理追诉王银柱非法侵占杨树沟村土地及财产一案,付铁成代理追诉此案非属个人行为,系杨树沟村委会授权委托铜川符咒法事。杨树沟村民委员会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全文如下:杨树沟村民委员会现委托付铁成同志追诉杨树沟玻璃厂后院土地及财产被王银柱非法侵占一案。授权委托该案全权代理。呈人民法院 2005年8月6日(附:授权委托书)
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辩称:2000年11月,杨树沟村郭满仓、王光荣以王银柱盖房使用的是集体土地为由,率村民将王银柱筑起的围墙推倒铜川符咒法事。事后,王银柱以侵权赔偿纠纷将郭满仓、王光荣诉至王益区人民法院。2001年5月,法庭审理查明,认为“关于土地修建公路时已付给村上补偿,不存在侵占村上土地的事实”,以(2001)王川民初字地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将推倒原告(王银柱)的长50米、高2.5米围墙恢复原状。”郭满仓、王光荣二被告败诉,此后,郭、王不服提起上诉。2001年10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郭满仓、王光荣组织推倒围墙属职务行为,王银柱应以村组织为被告诉讼,以所诉被告主体不符,作出(2001)铜中字民终字第28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01)王川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驳回王银柱的起诉。
铜川市国土资源局上述事实可以证明,杨树沟村委会将王银柱筑起的围墙推倒,系因王银柱侵占杨树沟村民集体土地及财产所致,非属个人行为系村民委员会决定;法学学者付铁成接受村民委员会全权委托,代理杨树沟村委会追诉王银柱侵占杨树沟玻璃厂后院土地及财产一案,同样非属个人行为系村民委员会决定铜川符咒法事。
村民委员会及其全权委托代理人付铁成依法追诉王银柱侵占村民集体土地及财产一案铜川符咒法事,层层受阻,屡屡受挫,根本原因何在?王银柱有强大的保护伞... ...
铜川市国土局颁证 王银柱侵占村民集体资产
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超越职权、涉嫌为王银柱颁发土地证属严重行为,涉案人王银柱没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铜川符咒法事。
铜川市国土资源局颁证,王银柱侵占杨树沟村民集体资产,铁证如山铜川符咒法事。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镇杨树沟村民委员会和十八户村民代表提供如下证据:涉案人王银柱的《铜川市地籍调查表》编号26(12)16土地登记审批表、(2002)字第0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1)铜中法民终字第289号《民事裁定书》、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复信访函(2010)3号、成立村办企业“王家河医药玻璃厂”政府批文、营业执照、村委会授权委托书、十八户村民委托书等证据。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争议宗地(铜川市国土局为王银柱颁证地块),原为杨树沟村民集体所有财产铜川符咒法事。杨树沟村委会与王银柱签订的《承包合同书》(1995年12月1日至2000年11月30日止承包期五年)明确约定:"甲方责任1、向乙方提供原有玻璃厂的厂房场地即:一楼玖大间、二楼四小间及楼后院",从合同内容文字讲明“楼后院”(即本案争议宗地)仅是王银柱的承包场地之一, 2000年7月王家河道路改造扩宽,拆除了杨树沟村村委会的集体办公楼房并作了赔偿;而“楼后院”近70米石砌护坡和半坡流水瓦房不影道路改造扩宽,既没拆除也未赔偿。如今,这两处杨树沟村委会的不动产仍然存在,却被王银柱于1998年履行承包合同期间,在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权合同书》和《建筑施工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村集体不动产登记成个人私产并取得房产证,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经办人刘大鹏,有意回避“楼后院”这两处不动产事实,只提1995年前的合同,在调查中对此事只字不提。
刘大鹏首先在承包期将杨树沟村委会集体财产(70米石砌护坡和半坡流水瓦房)登记到个人名下,这只是他侵占村民集体资产的第一步;随后,通过铜川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将村集体土地(该争议宗地)侵占变成个人私产,并超标建造个人住宅房屋(680㎡个人住宅用地)铜川符咒法事。
铜川市国土资源局涉嫌为王银柱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铜川符咒法事。据调查事实确认:在铜川市《地籍档案审核表》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意见栏内,没有铜川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意见、公章,是属于土地确权行为。(附:《地籍档案审核表》编号:26(12)16)
该宗地为杨树沟村委会集体土地,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确权并为王银柱颁发(2002)字第01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铜川市国土资源局以王银柱占用铜川铁运土地的名义为其颁发土地证,不料弄巧成拙,“张榜公布后的反应”是铜川矿务局铁运主管土地的负责人王福堂予以拒绝,要求铜川市国土资源局“此证暂缓发”;铜川市国土资源局为掩盖给王银柱颁证的事实,继续造假,在《地籍档案审核表》中“备注”,将以上事实予以全面否认铜川符咒法事。该宗地有权属有争议,铜川矿务局铁运不一样意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将此争议土地为王银柱颁发《土地使用权证》,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调查证明:
1、《地籍档案审核表》王银柱个人住宅用地680㎡ 王益区王家河街道杨树沟居委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2、张榜公布后的反应:2002.6.10以打印《公告》张贴公布,铁运主管土地的王福堂前来讲明情况,王银柱占地为铁运土地铜川符咒法事。此证暂缓发。2002.7.29.
3、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意见:建议对王银柱使用的680.0㎡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宅基地登记发证铜川符咒法事。负责人:李亚龙 经办人:刘大鹏 2001.8.9
4、备注:经调查,王银柱使用的土地面积实为561.1平方,因王家河路拓宽改造时占用附图阴影部分土地作人行道用铜川符咒法事。当时查阅铜建国用(97)字第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王银柱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在该证范围内(指铜川市矿务局铁运)。2002.8.14 土地证号铜建国用(2002)字第014号
杨树沟村委会对该争议宗地的权属提出异议,认为该宗地为杨树沟村委会集体财产,铜川市国土资源局无权将村民集体土地以所谓铜川矿务局铁运“国有土地”形式确权给王银柱铜川符咒法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在土地权属没有确权之前,当地政府及国土部门不应予以登记。
国土资源局瞒天过海 涉案人刘大鹏“调查核实”
铜川市委冯新柱书记高度重视此案,在收到中央数字电视《关注三农》栏目核稿函《集体资产被侵占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后,立即批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和王益区政府组织核实铜川符咒法事。
铜川市国土资源局故伎重演,对市委记的批示意见置若罔闻,肆意编造假材料混淆是非,采用欺上瞒下手段企图蒙混过关铜川符咒法事。
铜川市国土资源局之所以冒天下之大不韪、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斗胆炮制虚假上报材料欺骗市委书记铜川符咒法事,是因为他们自己也深深知晓,一旦事情败露、上级追查下来,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于是,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把调查任务和责任推给自己的下属机关—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王益区分局,由王益区分局去“调查”,这个调查核实的重任自然责无旁贷地落到了刘大鹏的身上铜川符咒法事。因此案被查处降级使用的原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刘大鹏,为了保全自身,也只有拼死力战了,一份份假材料就这样被精心地炮制出来… …
市级国土资源局(铜川市国土资源局)涉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却指派下属分局(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王益区分局)的涉案人员来“调查核实”,这种职位倒错行为缺少客观性、严肃性,不仅有悖常理更违反起码的工作程序,讲明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对此案根本没有重视铜川符咒法事。刘大鹏原系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办证程序审查人员,因为给王银柱填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被,从铜川市国土局受到降级处分后调到王益区国土资源分局;刘大鹏对人十分脑火,曾亲口对人讲:“我真想把你的头剁掉”,带着如此情绪工作,调查的案件又是自己在前任上级机关的所作所为,调查结果必然不会真实;调查结论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作为依据,实际上根本就没有调查,只是翻来覆去地把以前的假材料改头换面而已。
王银柱侵占杨树沟村民集体资产案,主要有三:1、将村集体资产(70米石砌护坡和半坡流水瓦房)在承包经营期间登记为个人私产:2、将村民集体土地通过非法手段(铜川市国土资源局颁证)占为己有;3、在侵占村民的土地上新建两层四间住宅房屋铜川符咒法事。
据铜川市《地籍档案审核表》显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事实存在铜川符咒法事。该审查审批表工作人员刘大鹏(因被检举,案发后降职使用,调任王益区国土分局)填写:1、该宗地为国有土地,97年在市规划土地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后;2、新建房屋两座,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3、建议对此680平方的国有土地按住宅用地予以登记(刘大鹏2001.8.9)。铜川市国土资源局上述行为,违背事实且严重:1、1997年12月15日铜川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给杨树沟村办企业“王家河医药玻璃厂”办理铜规土临建字第40号《铜川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王银柱根本就没有规划许可证;2、1998年12月30日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还没有给王银柱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王银柱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他把两层房屋盖在谁家土地上?土地登记审查部门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认可其《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有效,就等于明目张胆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3、刘大鹏此审核建议没有法律依据,发证机关违背《陕西省施实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
王银柱申请土地登记时没有提供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书证,没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铜川市国土资源局为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严重行为铜川符咒法事。1、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据王益区人民法院56号裁决视为王银柱的土地权属来源是不合法的,因该裁决已被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89号终审判决撤销。2、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的《地籍档案审核表》,审核意见自相矛盾,漏洞百出。该宗地土地所有权原本就属于杨树沟村委会,但铜川市国土资源局不予认可;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讲该宗地是铜川矿务局铁运的,但该主管土地的负责人王福堂明确指出“此证暂缓发”,对王银柱占用该土地不予认可;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在《备注》中企图自圆其讲,经调查“王银柱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在铁运土地证范围内”。这宗地到底是不是铜川矿务局铁运的土地,在同一张《地籍档案审核表》中,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竟然自己都讲不明白,实在荒唐!
难道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真的思维混乱了吗铜川符咒法事?
难道王银柱占用的这宗地真的是无主的“飞地”吗铜川符咒法事?
当然不是,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很清醒,之所以故意制造混乱来混淆是非,就是为了坚持给王银柱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铜川符咒法事。
杨树沟村委会是该宗地的真正主人,王银柱没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更没有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交款凭证,对此,铜川市国土资源局比谁都清楚;铜川矿务局铁运也是明白人,当初指派王福堂出面明确指出“此证暂缓发”,就是害怕将来承担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铜川符咒法事。
王银柱占用的土地属杨树沟村委会是不争的事实,该680㎡宗地四邻没有第二处国有土地可以出让、间置,铜川矿务局铁运不敢承认该宗地是自己的铜川符咒法事。
在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的《邻宗地四邻界址表》上,铜川矿务局铁运负责土地的王福堂以邻宗地指界人身份在三处签了字,证明该宗地绝非其所有;另一个邻宗地指界人签字是“付铁成”,当事人付铁成本人对此签字不予认可,因该签字纯系伪造并非付铁成本人笔体,付铁成已将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诉至法院,该案现在法院审理之中铜川符咒法事。上述事实有该《邻宗地四邻界址表》(附:《邻宗地四邻界址表》)为证,铜川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在该《邻宗地四邻界址表》上加盖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铜川符咒法事。
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强行将杨树沟村委会未征用的集体土地,按国有土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给王银柱,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必须绳之以法铜川符咒法事。
建议铜川市人大委员会责成当地人民政府彻查此案,指派纪检、司法等机关部门介入调查核实,对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这种弄虚作假、欺骗市委领导的行为予以严惩,依法收回铜川市国土资源局为王银柱办理的铜建国用(2002)字第0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将确权给王银柱的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杨树沟村民委员会和十八户村民铜川符咒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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