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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公安高层因郑文义一案,几乎被端锅,大快人心:关公(嘉峪关郑文毅案件进展)

符法    道教网    2022-01-24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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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案件积压太久,来嘉峪关给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递材料,可嘉峪关市公安、便衣围的水泄不通,材料根本递不到督导组手里。到兰州省委也是进不去,电话又始终占线,材料还是递不了,只能给您寄材料。万望不能转到嘉峪关,请转到酒泉或张掖,金塔县也可。不然在保护伞下还是不查。信访三四是政府项目,查不了就算了。

  信访材料(一)

  ‌  尊敬的中央扫黑除恶督察组领导:

  ‌  申述人:周立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住址:安徽马鞍山市雨山区芦场村转盘队646号。

  ‌  被申述人:嘉峪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  事实与理由

  ‌  一 、被骗经过:2008年5月,嘉峪关人王博因知我急需求购酒钢钢渣,故将嘉峪关人杨柱年(是酒泉市政协 杨林侄儿,杨柱年其哥是虞海燕的法律顾问)介绍与我认识。王博骗我说,杨柱年和虞海燕(时任酒钢总经理)关系非同一般,光是虞海燕在天水的情人结婚,杨柱年就赶去送了10万元人情份子。之后杨柱年找人冒充虞海燕的秘书开车带我进酒钢渣场,假秘书在现场告诉我,虞总已同意让我购买“我们确认的水泥厂门前的好钢渣”。逼真的表演让我信以为真,出来后就在人民商场楼下的中行给杨柱年转去一百万、在陇达商场楼下农行两次给王博转去一百万,然后眼巴巴地等着拉钢渣无果(期间也数次催问)。不料,王博为掩盖真相并继续行骗,又介绍胡培基与我认识。为再次骗取我的信任,又告诉我说胡培基和徐守盛(时任甘肃省长)是兄弟关系。王博、胡培基他们也同样找人冒充另外一个秘书带我进渣场,说的一样。所以我又被胡培基骗去九十余万。期间,王博又以种种借口1万2万的又骗了我20多万(上述款项皆有凭证)。时至今日,别说“好钢渣”就是其他任何一粒钢渣到现在也没拉出来……

  二、杨柱年的诈骗事实:我和杨柱年长达3小时的电话短信聊天有近百条,短信内容都是与本案有关的真实情况。杨柱年找人冒充国家公务人员(假的蒋秘书,100万签字担保称是检察院在职人员)虚构事实与能力,已实际非法占有我100万元,完全符合刑法中诈骗罪定罪条例。为什么嘉峪关刑警支队在对杨柱年调查时避重就轻,忽略了杨柱年他们找两个人冒充秘书、找个假的检察院在职人员签字担保而不予追查?至今连调查材料都没有做!杨柱年骗的不只我一个。

  三、王博的诈骗事实

  1、王博当初向我介绍杨柱年、胡培基时,也是编造故事骗取我对他们的信任,以此骗取我的钱财。称杨柱年是用我给的钱支付该领导(虞海燕)西藏买金矿来回的费用计30万元(张玉玲可以作证,胡在录音里也提及此事)。王博又称用我的钱给郑文义送去50万。为了继续行骗下去,遂又介绍了胡培基且骗我说再拿50万元让他和胡培基一起给徐省长夫人送去(录音短信里有详细的送钱经过)。后又谎称到兰州找胡办事和给虞总送了7份信为由(录音里有记录,黄志华知道此事可以作证)前后又在我这1万2万的共又骗去了20多万,送信的手法和胡培基一样。他捏造事实达到了骗取我120多万目的(录音里有详情)。

  2、王博信誓旦旦向我保证,胡培基和酒钢签订合同百分百是真的、胡没这大胆子伪造合同和公章(录音里有记录)。事情败露后,竟然撒谎说没见过合同!签合同前所做的相关材料(我保留一份)是胡培基、王博、陈德友、柳胜强和我共五个人做的,柳胜强已到刑警队做了证。而嘉峪关刑警支队为什么对此一带而过?王博以虚构给徐省长夫人送礼为由,骗取我50万的诈骗事实不闻不问?

  从整件事情的经过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王博、杨柱年、胡培基他们是一个“贪婪成性、目的明确、分工合作、手段多样、处心积虑”的诈骗团伙。 可嘉峪关市刑警队却只对胡培基立案调查,对嘉峪关当地人王博、杨柱年连调查材料都没做!同样性质的证据对外地人胡培基能用,对本地人王博、杨柱年不想用就不用?面对王博、杨柱年确凿的诈骗证据,嘉峪关市公安局、刑警队为何无动于衷、视若罔闻?

  而更可笑的是嘉峪关市公安局张副局长在公安局信访办对我说:就算我们公安没有查,检察院也不该结案,检察院该退回继续补充侦查,结了案责任就是检察院的。而检察院的张敏处长却说:我们已退回补充侦查,而公安不查,我们不能去公诉一个公安机关没有上报材料的案件。两家相互推让,谁是保护伞?胡培基虽被判12年,公安却没有追回一分钱的赃款。

  申述人:周立新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信访材料(二)

  尊敬的中央扫黑除恶领导:

  申述人:周立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2626196608166118。住址:安徽马鞍山市雨山区芦场村转盘队646号。

  被申述人:嘉峪关市中级法院

  事实与理由

  关于嘉峪关市法院(2016)甘02民终219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诉。

  撤销该判决书错误判决,取消对我的判决结果和强制执行决定;依法追究抢劫人潘启忠和付武斌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并赔偿我及李宝山的经济损失。

  2015年7月9日,潘启忠和付武斌趁我出差之际,将我工厂门卫强行控制在屋内不准他对外联络,然后将存放在厂内的一百多吨摇床料洗劫一空,其中有东北人李宝山存放在厂里的40吨摇床料。事件发生时,我妻子获知消息即立刻报警。随后110警员、我、被抢者李宝山、哄抢带头人四方都指认了被抢货物和存放地,且哄抢人付武斌自己也承认非法抢走了一百多吨货物(工厂员工已作证属于我们工厂的、法院裁定的只摇床料有六七十吨,被付武斌抢走的货物里多出的几十吨正是李宝山存放在我工厂里的。连付武斌自己都承认抢走一百多吨,而法院判决书上却只承认六七十吨,这是为什么?)面对如此明显的证据而法院却如此愚蠢的判决,如此糊涂怎么当法官。

  一、判决失当之处

  1、我起诉潘启忠、付武斌因生产技术和资金的缺失(工厂员工谈话录音、当庭潘启忠对合伙前提答辩为证)造成我的经济损失被法院定性为生产费用。

  2、在有明确证据证明李宝山存放的40吨摇床料被潘启忠和付武斌非法抢掠,法院为何置若罔闻,不采取任何措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反而置事实于不顾,判决我单方面承担李宝山的损失!

  3、即便潘启忠和付武斌与我有所谓的经济纠纷,但是被非法哄抢的百余吨摇床料属于公司财产,任何个人哪怕是股东也是无权擅自处置公司财物的,更何况是限制门卫人身自由后强行抢掠。这么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人民法院竟然无动于衷?

  4、在整个暴力事件中,嘉峪关人民法院判定我独立全部赔偿李宝山被抢的货,就是将我作为一个独立自然人个体或工厂独资持有人存在的,与潘启忠和付武斌没有合伙行为。否则李宝山存放在厂里的货物凭啥要我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由存放的工厂或全部“合伙人”共同承担?顺着嘉峪关人民法院的思路,潘启忠和付武斌与我没有合伙行为,他们公然暴力抢掠我工厂的财物且数额巨大,难道不是犯罪行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法律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法律保护?而随后,嘉峪关人民法院对潘启忠和付武斌公然暴力抢掠工厂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又定性为“经济纠纷”。也就是又认定潘启忠和付武斌与我是合伙人关系。既然认定为既然潘启忠和付武斌与我是合伙人关系,为何又判定李宝山存放在“法院认定的非周立新独资持有的工厂里”的货物只由周立新个人承担全部损失呢?要知道,李宝山的货物不是存放在周立新家里的!

  综上所述,在这起暴力抢掠事件中,嘉峪关人民法院罔顾事实、法理混乱、裁定荒唐、判决可笑。更为甚者嘉峪关法院还对我强制执行、把我拉入不诚信黑名单。面对如此儿戏一般的糊涂判决书,让任何一个知晓此事的人都会疑问:公民的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如何保障?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严肃性何在?法律的威严公理何在?是谁在玩弄法律?

  申述人:周立新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私合法财产安全、保障受压胜合法权益、消除社会丑恶现象,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序合法进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实现美好“中国梦”,我作为受压胜和社会主义建设者,强烈要求嘉峪关市各级领导能拨冗驱雾,督促相关公权司法机关能公正办案、依法办案、认真履行职责,对上述两个案件重新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还公民于安全和信心,还社会于公正清明!此两个案再转到嘉峪关还是没有结果。近十年我已无数次的上访、嘉峪关的巡视组、嘉峪关政法委、副市长接访等最终都是零。

  申述人:周立新

  2017年9月29日

  信访材料(三、四)

  三是,兰州皋兰亿星之光,省长虞海燕亲自招商引资,我找了三个合伙人,调了200多台机械设备,1000多工人,在工地呆了三个月,开不了工,闹到最后,打了1000万欠条,抓个人了事。之后镇府项目宣布终止,钱找谁要?

  四是,再造兰州城,工队们堵了甘肃省政府大门,说是政府出3000万,剩下的由海南龙湾港集团来退款,可多年过去一分钱没见到。被坑数以万计甚至更多。多人一起到兰州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却说到海南去查,没找到海南龙湾港集团公司,注册资金几十个亿的公司,和兰州市政府签的那么大的合同,平山造地276平方公里偌大的项目,公司说没了就没了?

  该信访材料就是我2017年递交嘉峪关市人大信访办,我的信访诉求和信访回复截然不同,公安居然信口雌黄说我没向省公安厅申请复核,公安厅的回复材料是什么?信访上访变成缠访闹访,我的信访还有啥意义?难怪七八年的上访案子还是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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