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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 光: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

精选    道教网    2022-07-06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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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媒体工作者:大家好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

  我叫蔡义朝,现年65岁,电话:13735122468,现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髙家墩新村47号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

  曝光“全国文明城市”浙江省长兴县某物业公司、行政执法部门及个人的一系列违法行为给我造成的严重损失和不堪设想的后果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

  一 物业公司穷凶极恶、劳动行政助纣为虐

  因中介所介绍应长兴县东厦物业君悅华府物管处打电话招聘,2019年4月24日报名,本月26日上班后节假日无休也无加班费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夏季不但没有高温费,连草帽不发纯净水不供应。更恶劣的是因小区环境混乱不堪,不仅影晌施工、业主也怨声载道。利用垃圾分类弄虚作假。侮辱人格侵犯人身权力等事我提过建议和反对而使其怀恨在心。为了图谋报复、买通机动车驾驶员柳家超于同年7月25日下午乘我自驾三轮电动车下班时尾随其后,当我沿非机动车道行至龙山大道与锦绣路交叉处按绿灯提示直行时突然绕到我正前方几乎擦到三轮车了,为了避免碰撞急踩刹车导致人仰车翻,机动车逃逸。当时就慼觉腰部活动严重受限,次日经长兴县中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断裂”需要手术治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我是属于工伤。就算不是工伤,我从用人单位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致伤起码也有所同情心,可是事发当时我就给用人单位打了电话,用人单位不但没有急时医治,还从本月26日起停止一切工资褔利待遇,拒绝工伤认定等等。单凭上述种种行为我就怀疑此次交通事故是用人单位的一次报复行为。再讲机动车驾驶员柳家超当场逃逸,就算是理解为没看见或者过失,可是为什么本月29日下午在长兴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中心点头应声亲口答应交警拿一部分钱送我进医院做手术,当我进院后不但再也没见到柳家超的人影,更没拿出一分钱?我出院后因生活危困求助事故认定中心,认定中心交警多次打电话叫柳家超拿出2000元钱帮我度过难关,为什么自始至终也没拿出一分钱?就算是没有钱,最起码应该有个愧疚的语言表达吧,为什么直到现在连电话也没打一个?难道不是与用人单位紧密配合的故意而为吗? 由于保险公司需要用人单位证明,经多次打电话催要,用人单位才答应我于同年10月18日拿回合同后才发现合同首页乙方处非我字迹,为期一年的合同变成试用期三个月,正好是我从2019年4月26日上班起到7月25日发生车祸为止。本来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更何况是以欺诈的手段私自篡改的,而且刚好被篡改为三个月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下午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再结合我伤后用人单位和柳家超的所作所为足以证明是提前策划好的阴谋。

  鉴于长兴县东厦物业公司(原)君悦华府物管处一系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多项有关条款和《浙江省夏季高温补贴标准》,而且触犯了《刑法》第234条规定,构成了故癔伤害罪、给我造成了不堪设想的后果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

  可是长兴县劳动保障局不但失职渎职不作为,反而助纣为虐保驾护航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用人单位拒绝为我做工伤认定后,我自己于同年11月1日下午携带所需材料到劳动局工伤科做工伤认定,工伤科确以"年满60岁的人不受劳动法保护"而拒绝。事后还讲什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齐全,如申请时效超过一年不予受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并且累计工龄达到滿十年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信访人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再受《劳动法》规范"。1、中国所有实用法律没有规定年满60岁的人不受《劳动法》保护。长兴县劳动保障局所讲“年满60岁的人不受《劳动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从何而来?2、我7月25日发生事故伤害,同年11月1日去做工伤认定.是不是超过一年时效?为什么不予受理?3、我根本没有达到累计满十年的工龄,更没有享受养老保险,所以既达不到退休的资格、也不构成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4、我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考勤表等为证。长兴县劳动保障局讲我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的证据何在?5、中国没有出台劳务法,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长兴县劳动保障局讲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范的法律来源于哪里?又是什么法律规定劳务关系用人单位违法不负法律责任?纯粹是歪曲政策、践踏法律,毫无事实根据信口雌黄的无稽之谈。

  当我拿到被篡改的合同后更加认定7月2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用人单位提前策划好的阴谋,并告知律师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律师虽然赞同我的看法但是确阻止报案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因为她讲报了案就会有人坐牢,我的赔偿拿不到了,所以暂时取销报案。尔后数次打电话联系用人单位均告失败,于2020年8月3日亲自到君悦华府才得知原物管处已被替换。我通过向有关部门咨询后就向长兴县公安局和城东派出所报案,并且再次向长兴县12345阳光热线提出诉求至今石沉大海。

  二交警大队徇私舞弊 相关部门倾力包庇 2019年7月25日下午发生的交通事故有监控为证,无论我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属于被放行的直行车辆,机动车驾驶员柳家超是转弯,无论是有意还是过失,都属于妨碍直行车辆...,何况当场逃逸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不管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和第76条第1、2款规定,还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和第92条规定都应该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可是长兴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中心某人就因为我是外地人而故意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反而认定我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承担次要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是专指机动车驾驶员要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我只是骑的小型电动三轮车,如果也属于机动车,那么对方的轿车又属于什么车?因为我不是开车的不懂交通法,更关键的是我伤后痛苦、心情焦躁,于2019年7月29日下午责任认定时根本没有看认定书内容就草草签字进了医院。当我出院多日后,才仔细看了认定书内容,再对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才发现存在严重弊病,就拄着钢叉步履艰难地到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中心提出异议,负责事故认定的某人讲:“主次责任与赔偿无关”。我信以为真,当赔偿结果出来后才知晓就因为对方只负主要责任少赔偿了28.392元。这个数据对于有钱的人的确是九牛一毛,但是对于我这个伤残后甚至随时都会瘫痪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老人是何等重要! 为了讨回公道,联系到交警大队长王某,并提出对我的事故认定存在轻则用法不当、重则徇私舞弊,王某叫我去他办公室面谈。2020年4月14日上午,我去王某办公室与其面谈时反复讲我操作不当,当我提出交通法相关规定时,王某脱口而出讲什么:“国家法律条条款款没有用,我们有我们的规定,由此可见,这些地方官员哪里还把中央政策、国家法律放在眼里。我尽管强压怒火,还是忍不住站起来质问王某:“请问王队长:你认为我当时应该如何操作才为正确?”王某沉默片刻后才支支吾吾回答讲:“比如...急刹车”。我忍无可忍愤怒地反驳道:“我正因为就是急刹车才导致人仰车翻的”,王大队长无语。

  综上所述,长兴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中心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一款、第五十条规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对我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何况是公然徇私枉法,明目张胆的包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当场逃逸的肇事司机,就是失职、渎职或者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也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款规定赔偿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可是相关主管部门为了妄顾私情 不惜丧失原则倾力包庇,致使未了而了。

  三 执业律师丧心病狂、 司法机关保驾护航

  2019年7月25日下午因车祸伤后于本月29日入住长兴县中医院,因经济问题直到8月1日经人介绍,长兴县金陵律师事务所女律师袁晓秀主动接受委托担保了手术费于本月2日下午手术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袁某在接受委托时提出收取8%服务费并签订了协议,另外口头承诺尽量为我争取更高赔偿和九级伤残,因为她讲与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经理孙佩是要好朋友,但是要我适当拿出打点保险公司和司法鉴定人员的好处费,至于多少当时没讲。我出院后袁某第一次到家来提出打点费15000元并在协议书中注明。可是,在日后的法律服务中除了经济援助和帮我申请到城镇人口外、不仅口是心非、阳奉阴违,而且反其道而行之。分明是她的职责和服务范围之内的事,总是推辞这也与她无关那也不关她的事。相反,不是她职责范围之内的事,为了唯利是图也要无孔不入强行干涉。

  2019年10月18日,当我拿到被用人单位篡改的合同后认定是用人单位买凶伤人,多次建议袁晓秀律师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是袁晓秀威胁我讲:“千万不能报案,如果报案就会有人坐牢,你的赔偿就拿不到手了"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 同年 12月2日,袁晓秀驾车送我去做伤残鉴定返回途中讲我幸亏有个地方上班每月还有1800元。如果没地方上班一分钱误工费没有。我就毫不隐瞒的如实对她讲,事故认定中心讲误工费按100元/天。保险公司的人到医院去了解情况时讲误工费按2500元/月。袁晓秀讲:“他们不知晓你多大年纪”。随即就气急败坏地打电话责备保险公司负责为我理赔的孙佩不该答应给我2500元/月的误工费,致使2500元/月的误工费变成70元/天,还是孙佩没有袁晓秀心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受压胜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压胜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不但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职责,反而抹杀、歪曲、篡改国家法律。

  特别是她联合孙佩串通司法鉴定人员故意忽略鉴定意见书中注明的“查体:局部压痛(+)腰部活动部分受限”这一关键不提,只以“L1椎体压缩性骨折致残”评定为十级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

  鉴定结果出来后,袁晓秀又来家中把15000元的所谓打点费降到5000元,并且阐明给孙佩买了一条600多元的软中华香烟外加草鸡蛋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保险公司出款后,由袁晓秀送到我现在的住地村委会交接时,又对我讲给孙佩转了3000元现金的打点费,并把截图给我看了。

  由于我多次催要收费收据和委托协议书,于2020年6月11日中午袁晓秀被迫送收据来家时(协议书一直不敢给我),我指着鉴定意见书中注明的“局部压痛(+)腰部活动部分受限”问他是什么意思,袁晓秀讲:“就是这才给你定的十级伤残呀”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我解释讲,十级伤残是以L1椎骨骨折而定的。袁某确信口雌黄的胡讲什么:“你的腰不是好了吗”。真是荒唐之极!我术后每次复查结果基本一致,除了手术充填骨水泥外没有任何好转迹象,袁晓秀一目了然。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注明的“局部压痛(+)腰部活动部分受限”,并没有证明我的伤势痊愈,司法鉴定意见书是袁晓秀亲手转交给我的不可能没看见。究竟凭什么讲我的腰好了呢?毫无疑问,就是她向司法鉴定人员提供了虚假材料或者是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才导致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应该最低玶定为八级(+)十級的伤残等级只评定为十级。当然,袁晓秀不光是对我一个外地人如此,长兴本地也有很多人讲她“狠”。

  我术后已经一年零二个多月的现在,座立、起卧、躬背、伸腰等日常生活有关活动越来越困难,特别是伤后因精神障碍引起智能减退、记忆下降并伴失写,导致很多关键事情屡屡失误,实在不寒而栗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根据2020年5月21日再次到长兴县中医院复查结果,结合自己每况愈下的身体随时都有可能瘫痪,可怜我今后的残生该怎么度过?

  综观以上袁晓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第3条、第5条第4款、第29条、第30条、第40条第1、2、3款、第48条第1、3款、第49第3、5款、第54条之规定、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不堪设想的后果,应该承担对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责任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

  可是作为主管部门的长兴县司法局非但没有主持公道秉公执法、追究袁晓秀的违法行为,反而为其隐瞒事实开脱罪责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一讲:"投诉人与袁晓秀于2019年10月22日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是公然篡改事实真相。袁晓秀是于2019年8月1日主动到医院接受委托与我签订协议书后才向医院担保手术费。至于10月22日签订什么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我一概不知晓。二讲:"8%收费符合规定"无非是自原其讲。我不足12万元按12万元计算收费9600元。按照司法部、财政部84司法公字第513号和86司法计字第164号规定执行,涉及财产案件超收8200元。就是按照浙江省律师最新收费标准,涉及财产案件也超收3840元,请问:该作如何解释? 三讲:" 对本次法律服务卷宗进行检查未发现投诉人额外支付给袁晓秀的好处费"纯粹是自欺欺人。 额外好处费本来就属于私自非法索取,怎么会公开载入卷宗?既是被检查出来又怎么会告诉我?四讲:"如投诉人对鉴定结果存凝,可以向该鉴定机构的主管单位湖州市司法局反应",更加讲明是替袁晓秀推卸责任。莫讲是袁晓秀故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向司法鉴定人员提供虚假材或者是弄虚作假造成的,就算不是也应该由袁晓秀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是她主动接受委托并且收受了我明、暗双重高额费用的法律服务代理人。伤残鉴定全程由袁晓秀代办,伤残鉴定意见书是她亲手交给我的。鉴定意见书中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注明:“查体:局部压痛、腰部活动部分受限”,难道袁晓秀没看见吗?五讲:"袁晓秀并未也不可能左右保睑公司", 真是丑态百出、无理狡辩!请问:司法局凭什么根据讲袁晓秀并未也不可能左右保险公司?难道是全天24小时与袁晓秀如影随形寸步不离吗?如果袁晓秀不能左右保险公司,为什么当着我的面打电话责备孙佩不该给我2500元/月的误工费致使2500/月的误工费变成70元/天?当着我的面都敢肆无忌惮、如此嚣张,可想而知没有当我的面又会搞出多少阴谋诡计?讲这话的人已经被袁晓秀左右了,只是为了掩耳盗铃而已。怪不得袁晓秀敢如此胆大妄违,怪不得袁晓秀秀胆敢如此猖狂之极,原来是因为有长兴县司法局公开为其充当保护伞。

  四信访部门违反条例 局长领头毕露锋芒

  以上各项诉求不仅有法律侬据、而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信访条例》第32条规定应该获得支持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可是长兴县政府信访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除失职、渎职、能作为而不作为外还一值采取隐瞒、谎报、推诿、敷衍、拖延的态度。特别是长兴县政府信访局于2020年9月17日下午打电话把我骗至信访局二楼会议室,由信访局长亲自出马率众若干,无视证据和呈述,对我进行威胁、恐吓和审讯。他们一讲我投诉是乱搞、是违法犯罪、要坐牢、判刑等等...。一名被判刑甚至被判死刑的犯人法律也给予上诉的权利,我作为一名正常公民因生命受到威胁,健康受到摧残,合法利益遭到损害,人身维权遭到侵犯,为了讨回公道依法提出诉求,沒有违反《信访条例》第18条、19条、20条、48条规定,请问:法犯哪条?何罪之有?二讲我不该反复投诉,如果投诉一次肯定给我解决好,但是反复投诉就是不解决。《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我于2019年12月第一次用书信提出诉求,至到2020年7月不但没有解决,连受理通知书也未见到。其中时间达半年有余为什么不解决?第二次还是用书信碮出诉求后任然没有答复,所以才被迫改为网络反复投诉。究竟是我违法还是相关部门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如果是依法公正解决了,我难道还需要反复投诉吗?三讲“己经给了你的钱,你怎么还想要钱?”真是岂由此理!八级(+)十級是我自己按最低伤残等级预计的。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单凭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注明的“局部压痛(+)腰部活动部分受限”有可能是七级,也许是六级甚至五级。可是评定伤残等级确只以L1椎骨骨折致残评定为十级,而把“局部压痛(+)腰部活动部分受限”这一关键部分全部忽略。这不是单纯侵害我的合法利益,而是截断了我伤残后的一切生活来源,必置我于死地,杀人于无形,难道我不该要吗?用人单位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买通机动车驾驶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至我伤残,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应当赔偿我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难道我要错了吗?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中心某人公开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故意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做枉法认定,导致我损失28.390多块钱,难道我不能要吗?真不知晓这些人的良心何在?不难看出,这些政府直属机关的行政官员与上述徇私枉法、贪图妄利甚至违法犯罪的直接责任人简直就是同流合污的一丘之貉。四逼问我与信访事项毫无关系的个人隐私,是属于滥用职权超越和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他们口口声声讲:“现在是法治社会”。既然是法治社会,为什么不依照国家法律办事?既然是法治社会,为什么偏偏与国家法律背道而驰?甚至于歪曲和篡改国家法律?真是口是心非、阳奉阴违!信访局长还大言不惭的讲:“我们长兴县还算是宽容的”。我也很生气的回答:“大不了你们今天把我抓起来”。殊不知,假设是不宽容该是如何迫害信访人。

  面对他们盛气凌人的恶劣行为,我问:“你们今天叫我来到底是什么目的”?他们讲:“今天叫你来就是要用法律教育教育你”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我问他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实用法律一共有多少种”?其中一人回答讲:“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想而知,交通警察大队长讲国家法律条条款款没有用。信访局的人讲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法机关公然无视国家法律。行政部门干脆取缔国家法律。由此可见,他们行为上做的、口头上讲的还真是言行一致。既然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又何谈什么法治社会?既然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又拿什么法律来教育我?长兴县政府究竟执行的是什么法律?

  我本来为了尽量控制事态、缩小影响,诉求中只是呈述了我个人从2019年4月以后发生的遭遇,包括向其他部门投诉己获得解决的也远远不够冰山一角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至于耳闻目睹其它鲜为人知的”秘密”只字未提。现在又跳出政府信访主管部门以粗暴的作风对待和打压信访人,大有扩张事态激化矛盾之势。严重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怪不得长兴县很多贫民百姓不敢相信国家法律,老远看到基层官员就如同老鼠见了猫吓得魂不附体、东躲西藏。怪不得很多弱势群体面对黑恶势力的专扬跋扈、贪官污吏的横行霸道,任凭自己的辛勤收获、合法利益被非法侵害和掠夺也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因为他们知晓地方官府权大如天、法大无边。申冤无路、求救无门。 我本来有满腹冤曲、一肚子苦水,可是面对地方政府的无道昏官越想越生气,苦不堪言。

  作为"全国文明城市" 的长兴县不仅是浙江省其中的一部分,也是国人的学习楷模和典范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可是他们的所作所为非但不怕给清廉浙江丢脸,更不惧给“全国文明城市” 抹黑。如果是个别单位和普通百姓违法可以讲是难免的正常情况,然而本文文中所涉及的除物业公司外就是政府直属机关及其法律工作者,而且牵一动而全动、牵一发而大发,就算我是一名外地人受到地方政府的岐视有情可原,可是长兴本地也有人唉声叹气、叫苦不迭讲地方官员越来越腐败,地方政府越来越黑暗。如果像这样的"全国文明城市"学 政策怎么落实?国家法律怎么执行?14亿人口的泱泱中华会变成什么样的光景?现时的和谐社会又会成为什么样的状态?实在让人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长兴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信访局之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第3条第3款、4条、5条、13条、22条、28条、31条、32条第1款、33条、36条第1、2、3、4款、40条第1、2、3款、42条第2、3款、43条第1、2款、44条第2款规定,叩请青天大人伸张正义、严肃法纪、为民作主!

  上述图片分别有被篡改的合同书,工资打卡证据,上班签到证据,用工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责任认定书,一张原始实际借据,一张含有私自索取5000元打点费的虚伪借据和合法事后对方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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