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之间的合法拆借何罪之有?: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公司之间的拆借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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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完成方城县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供销社领导协调在内部公司之间互相拆借资金何罪之有?
詹广辉、王留栓、陈超越涉嫌挪用公款一案,2009年10月25日公诉至河南方城县人民法院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经2009年11月9日、23日,2010年5月24日、26日,7月8日、8月30日六次开庭审理。在大量书证和事实证明所谓罪名无法成立的事实下,方城县法院迫于行政部门的压力,故意对大量有利于当事人的书证和事实不予理睬,以假定的推理和判断,骗供诱供,以虚假的不实供述,牺牲法律原则,违背法律规定违心下判。2010年9月7日,(2009)方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詹广辉有期徒刑16年,王留栓有期徒刑11年,陈超岳有期徒刑5年。严重侵害了三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
辩护词
辩护人认为他们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不仅无过,而且有功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理由如下:
一、979万元是内部下属公司之间的合法拆借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而不是挪用公款
1、河南胖哥健民食品有限公司的筹建,是县委县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于县供销社“倾全社之力”保证了该项目的顺利完成,受到县领导的高度赞扬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该项目的分管负责人是县长助理詹广辉;责任单位是方城县供销社,时任主任是王留栓、常务副主任是陈超岳。为按时完成方城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河南胖哥健民食品有限公司”,在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鼓励和支持下,王留栓和陈超岳依照全国供销社的规定,和县社班子研究的意见,安排在其下属公司所拆借的资金包括:(1)2006年6月份,为了交纳“胖哥健民公司”的土地补偿款,从棉麻公司借款132万元;(2)2006年12月25日,为了办理“胖哥健民公司”注册验资,从棉麻公司借款300万元;(3)2007年1月份,为了“胖哥健民公司”的基本建设急需,从棉麻公司借款160万元;(4)2007年12月份,为了交纳“胖哥健民公司”的土地占用税,从棉麻公司借款58万元;(5)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份,为解决“胖哥健民公司”的建设急需,从县供销社借款207.7万元;(6)2006年11月至2008年1月份,为了解决“胖哥健民公司”基本建设急需,从豫农丰公司(陈超岳任该公司董事长)先后借款121.3万元。以上共计979万元。这里清楚地表明:拆借人是县供销社和所属棉麻公司、豫农丰公司,用途是筹建县供销社所属“健民胖哥公司”项目。这些资金对该项目如期顺利建成起到了关键作用,受到省、市领导的肯定和赞扬,受到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评价。
2007年11月29日,河南胖哥健民食品有限公司举行开业典礼,这是一个被列为省、市、县重点项目的龙头企业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省政协副 张玉麟应邀出席表示热烈祝贺,方城县委书记梁天平、县长秦书军在会上作重要讲话。之后,全国政协副 张思卿和南阳市委书记黄兴维曾来方城视察该项目,对能迅速促进农业产业化的“胖哥健民公司”给于高度称赞,讲这是“功在当代,利在农民的好项目!”作为该项目分包负责人的原县长助理詹广辉和责任单位方城县供销社主任王留栓、常务副主任陈超岳,为该项目的引进、组建和筹措资金作出了重要贡献。
2、县供销社内部下属单位互相拆借资金是合法的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中华合作总社印发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据此,方城县供销社领导有权处理社属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问题,应该讲王留栓、陈超岳此次对棉麻公司、豫农丰公司向“胖哥健民公司”拆借资金是合法的,是不违背上述规定的。
3、 向“胖哥健民公司”拆借资金是县社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2006年10月18日,方城县供销社召开了由党委班子、理事会班子、监事会班子三大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参加的领导班子扩大会议,专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倾全社之力,采取垫支、拆借等方式,支持胖哥健民项目建设”并形成了方供联纪(2006)1号《领导班子(扩大)会议纪要》。这讲明县社理事会主任王留栓、副主任陈超岳组织安排向“胖哥健民公司”拆借社有资金,是县社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从拆借资金的走向和手续看,每一次也都是由县供销社从其直属帐户或所属单位棉麻公司、裕农丰公司进行拆借,用于“胖哥健民公司”项目,且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到“胖哥健民公司”账上的,是在县社和所属企业之间流转,是在县供销社对资金的权属不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完全是内部拆借资金的合法行为,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毫无相干之处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
4、拆借行为受到县委、县政府的肯定和表扬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2007年9月24日,由方城县招商引资目标考评办公室印发的《方城县招商引资目标考评通报》第81号表扬讲:“为解决建设资金到位不足的问题,供销社倾全系统之力,采取拆借、垫资、个人集资等多种渠道,共筹资900多万元,保证了该项目的工程进度。”
2007年12月9日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政府快报》第57期,以充分肯定的语气表扬县供销社讲:“为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困扰,该社倾全系统之力,采取拆借、垫资、个人集资等多种办法筹资1200多万元”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这些书证同时也证明了王留栓的供述,他讲:在县供销社内部向“胖哥健民公司”拆借资金的问题上,他向县委书记、县长汇报过,不然上述内部刊物是不会表扬他们的。
5、同一个行为岂能先功后罪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方城县委书记原永胜提为南阳市委秘书长,县长梁天平提升方城县委书记,“胖哥健民公司”项目的如期建成成为他们业绩中的一大亮点。而在完成这个项目上功勋卓著的詹广辉、王留栓、陈超岳却是就同一件事先受到表扬和奖励后进了监狱。方城县供销社被县委、县政府评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王留栓、陈超岳被评为先进个人,并受奖2万元。为什么会出现先功后罪的怪现象呢?对他们来讲好像两重天一样,但是天没有变,地没有变,人没有变,难道政策变了吗?亦然没有变。但为什么会如此呢?同一件事会有两种结果呢?事实没有变,法律没有变,这就是讲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衡量,县领导表扬是对的,法院定案是错的。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詹广辉、王留栓、陈超岳有期徒刑严重违背了公平、为民,促进和谐的执法理念。
二、县供销社的控股权是靠自然人假股权撑起来的
方城县供销社在“胖哥健民公司”中的股资为20万元,只占有4%的股权,但却占有绝对的控股权,这一权利从何而来?它凭借的是自己所属健民公司在新“胖哥健民公司”中占有65%的真实股权,而这完全是靠詹广辉、王留栓、陈超岳等自然人假股东给撑起来的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这是谁也否定不了的铁的事实。
1、自然人股份属法人股份范畴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2006年10月8日,以方城县健民食品有限公司(方城注册)为甲方,与以河南四季胖哥实业有限公司(郑州注册)为乙方,就双方合资组建“河南胖哥健民食品有限公司”问题签订《合资合同》。第一条约定了双方投资主体的法人名称,即甲方为:河南省方城县健民食品有限公司;乙方为:河南四季胖哥实业有限公司。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均为自然人出资,经双方同意法人也可出资。”第十一条约定:“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甲方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25万元,占65%,乙方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75万元,占35%。”《合资合同》第49条约定:“本公司章程如与本合同及其附件有矛盾时,以本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因为《合资合同》是双方法人签订的,各自的投资额及其比例是双方法人确定的,故对“甲、乙双方均为自然人出资”的约定,清楚的表明了“自然人出资”的含意:第一是双方法人投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第二是各自自然人是各自法人指定的,与法人股不是平等民事主体;第三是为了规避甲方的400万元债务,故自然人注册只是形式上的应付(应郑州方的要求)。如今把县责任人詹广辉和供销社责任人王留栓、陈超岳等三人定为挪用公款罪严重违背了《合资合同》的约定,背离了以事实为基础的定案原则。
2、自然人股东属于应付注册的名义股东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2006年5月下旬,郑州河南四季胖哥实业有限公司与方城县健民食品有限公司签定了合资协议。后来胖哥公司因发现健民公司有400万元债务突然提出必须用自然人入股的形式,否则不予合作。在双方同意投资比例胖哥公司由51%降为35%,健民公司由49%升为65%,并同意双方各自落实自然人入股的情况下改签了合资协议。在胖哥公司按比例把175万元注册资金汇入方城入帐,而方城县供销社在动员全体职工入股未果的情况下,若不能尽快解决自然人入股问题,将会使方城县已投入的1000万元造成灾难性后果,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王留栓就动员詹广辉、陈超岳和他本人为应付注册而入股:王留栓112万元,占22%,詹广辉和陈超岳各为90万元,各占18%,他们就在公司章程上签了名。因为是名义股东(个人没有出资),在三个关键问题上没有落实也不可能落实。第一、《合资协议》上没有他们签字;第二、公司没有向他们颁发股权证;第三、他们作为大股东在公司却没有担任相应职务。新公司完成注册后,由于县供销社主任易人,他们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时为便于解决新公司和承建商之间的债务纠纷,他们又决定将注册股权原价转让给承建商,且已办了转让手续。如此再去认定王留栓、陈超岳为项目急需拆借资金是挪用公款罪,天理何在?公平何在?这岂不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大道上鞭打快牛吗!
3、方城县政府只承认法人股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2007年9月24日,由方城县招商引资目标考评办公室印发的《方城县招商引资目标考评通报》第81号,把“胖哥健民公司”作为全县“2007年度招商引资半年初评典型经验介绍”, 把詹广辉和县供销社迅速推进“胖哥健民”项目作为全县典型予以推广,认为是“共同出资6500万元组建河南胖哥健民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河南四季胖哥实业有限公司入股175万元,健民公司入股325万元。项目于2006年9月份开工建设”。这里只承认“健民公司入股325万元”,没提自然人入股问题,显然把自然人股作为法人股的组成部分看待了。
4、方城县供销社是受益的唯一股东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凭着方城县供销社下属单位健民食品公司在新组建的“胖哥健民公司”中占有65%的真实股权,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才有可能使新公司接受他们原有的15名老职工和22名退休职工。这充分讲明詹广辉、王留栓、陈超岳是显名股东,是假股东,故才会包含在供销社下属单位胖哥健民公司65%的股权之内。该县供销社才有可能在“胖哥健民公司” 2008年帐面亏损4万元的情况下受益45万元,其中10万元是管理费,35万元是资金占用费,这是按拆借资金总额同期银行利息计算出来的。此时方城县供销社的持股仅为4%,而詹广辉、王留栓、陈超岳等自然人的假股权比例则占到96%。为什麽仅持4%股权的县供销社能全部受益,而股权占到96%的自然人却不能沾边呢?原因很清楚,县供销社及其所属健民公司是隐名股东,是真股东,詹广辉、王留栓、陈超岳是显名股东,是假股东(见陈超岳《陈述之四》卷130页)。
5、县政府为法人股兜底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2010年1月14日,方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方政纪[2010]1号)文指出:“关于原胖哥健民公司债务,由清算工作组负责,核准每笔债权债务情况。对于胖哥健民食品公司所欠债务,由财政兜底,县财政局专资办负责偿还。对所欠工程款及县供销社债务,由县财政局专资办向财政借款先期偿还,其它债务由新企业组建后产生的税收予以返还。清算工作组要对所欠工程款、利息及法院执行费用予以认真地协商和洽谈,尽量减少有关费用。专资办垫支资金本息在新组建公司形成的税收中全额偿还,直至还完为止。”如果是真正的自然人入股就不可能由政府用财政为其兜底。
三、法院采信的证据是靠逼供、诱供方式取得的
就本案来讲,控方和法院讲是挪用,构成犯罪,辨方则认为是内部拆借,对促进项目完成作出了重要贡献,不仅无罪而且有功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证据除了不存在争议的拆借手续外,主要是詹广辉、王留栓、陈超岳在侦查阶段的虚假供述。辨方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原始书证和三个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供述和最后陈述。根据证据规则和司法实践,不变证据的效力大于可变证据的效力;在相对自由情况下的供述效力大于受控制情况下的供述效力;在逼供、诱供情况下获得的供述是无效的,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联系此案,在对自然人入股、挪用公款性质的认定上,理应以不变证据为主,在可变证据中理应以庭审笔录和本人陈述为主。因为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问题,在庭审中三被告纷纷加以澄清。这里以纪委、检察院认为表现最好的陈超岳为例来讲明问题。在2010年5月26日,他在向法庭提供的《对本人口供的情况讲明和重要更正》中(见案卷107—114页)讲:“我被拘禁的5月9日上午,办案人员讲:你写的材料是一个当前科学发展观的剖析材料,我们不是组织部是纪检委,你不要给你脸不要脸,接着就是一个耳光,并向我右腿踢了一脚,并且宣布从今天开始不能睡觉,不能坐,必须站立好好想一想。”“这难道不是在刑讯逼供吗!”且纪委承诺给他免予处分(见千古奇文纪委给陈超越的特别承诺函),这就是办案人员从陈超岳口中骗供诱供的铁的证据,如此以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鉴于上述情况,一审法院仅凭本人的不实供述就对本案定性的作法显然不妥,理应以不变证据书证和在庭审中本人的真实供述和陈述为据来认定本案,只有这样才不会导致是非混淆,造成冤案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
四、处理建议
三人构不成挪用公款罪,应宣告他们无罪和合法事过了49天就无效了么。原认定詹广辉、王留栓、陈超岳在方城县供销社内部单位之间互相拆借资金问题上,既不违反供销总社的规定,又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基本特征,且还受到县委、县政府的鼓励、支持和表扬,为组建方城县的龙头企业“胖哥健民公司”作出了重要贡献,诚望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宣告他们无罪!
詹广辉二审辨护人:赵红文
李志刚
201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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