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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本村唯一住宅,因无手续被当违建强拆?二审增赔80万!:住宅西南有水池

符法    道教网    2022-09-14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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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如果拆迁户在一定期限内未签协议或及时搬迁,那么拆迁部门为了早日完成拆迁任务,经常会采取强制拆除的手段,而强拆的理由往往是拆违建,拆迁部门有权在拆迁期间随意认定违建吗?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今天笔者就以江西省南昌市的一则强拆赔偿案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住宅西南有水池

一、案情简介

赵某是江西省南昌市昌东镇xx村的村民,2005年赵某在本村自行建设了房屋一幢,其中临街的一层房屋用作商铺经营住宅西南有水池。2018年7月,因项目工程建设的需要,赵某的房屋被纳入到拆迁范围,但因人为补偿标准过低,赵某未与拆迁部门(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8月,拆迁部门向赵某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以赵某房屋没有建设手续为由将之认定为违建,要求赵某限期自行拆除,但赵某未予理会。2018年9月,赵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赵某不服,遂委托律师提起强拆赔偿之诉。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房屋没有建设手续并非合法建筑,故不应享有拆迁补偿或赔偿,仅判决拆迁部门赔偿赵某屋内财产损失10万元住宅西南有水池。赵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二、案件分析

展开全文

本案中,赵某被强拆的房屋,系其在本村拥有的唯一一处住宅,而赵某作为本村村民,本身就具有取得宅基地并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居住的正当利益,这种权利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也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故即便赵某的房屋没有相应的建设手续,在程序上并不完全合法,但实质上该房屋不应因此被一刀切地认定成违建,而应当视为赵某的合法房屋进行审查和认定住宅西南有水池

一审法院仅以赵某房屋没有建设手续为由,就将该房屋当作不合法建筑来认定,进而据此得出赵某不应当获得房屋拆迁补偿的结论,这显然是错误的,不仅实质上否认了赵某作为本村村民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客观上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拆迁应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性规定,故一审判决错误,应当判决拆迁部门对赵某房屋被强拆的损失,进行全面、完整地赔偿住宅西南有水池

三、法院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判决拆迁部门赔偿赵某房屋被强拆的损失共计90万元;

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住宅西南有水池

四、案件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拆迁部门的强拆行为属于违法征收行为,因此而给赵某造成的财产损失,拆迁部门应当依法赔偿,但赔偿的范围往往对赔偿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案中一审法院仅以赵某建房没有报批手续这一程序性瑕疵为由,错误地将赵某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也相应得出了仅应赔偿10万元的错误结论住宅西南有水池。而二审法院,则从赵某是本村村民、“一户一宅”等原则,将赵某的房屋重新认定为合法建筑,并判决增赔80万元,该认定和判决内容,显然是更为正当且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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