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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发财:见义勇为在古代不仅杀人无罪,还能升官发财

符法    道教网    2022-09-23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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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升官发财。”

—《论语·为政》

当今之世升官发财,老人摔倒没有人敢扶,地痞流氓群殴弱质女流没有人敢援手,难道真是“十四万人齐解甲,更无一个是男儿”?

归根结底升官发财,不过是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一般,保护的都是犯事的未成年人而已!见义勇为者代价何其之大,而横行霸道者代价何其之低!

泱泱华夏升官发财,自古及今,见义勇为从未有如此憋屈的时候!

先秦

《周礼•地官•调人》载:“凡杀人而义者,不一样国,令勿仇,仇之则死升官发财。”

若出于正义之举,如危及自身及百姓安全等,杀死歹徒者,一律无罪升官发财

《礼记·王制》,“五国以为属,十国以为连,二十国以为卒,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升官发财

春秋时的“小国”,不过“地方五十里”,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让其不跟带图家属在一个地方住,免遭报复,也即“不一样国”升官发财

如果歹徒的家属要报复,那谁敢报复就处死谁,即所谓“仇之则死”升官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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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

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法律答问》里,对见义勇为有很多规定升官发财

如:“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升官发财。”

凡捉拿盗贼,其身上所有钱财归抓捕者所有升官发财

如:“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升官发财。”

若有暴徒当街行凶,百步之内,若有人袖手旁观,则要罚两具铠甲!换现在一辆小车就要罚没了升官发财

如:“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升官发财。”

窃贼入室伤人升官发财,受害者呼号四邻,如果左邻右舍、社区居委会、治安岗亭的人都不在,那么这些人有罪吗?

秦律的回答是:如果街坊四邻确实不在,则四邻无罪升官发财。可居委会、治安亭的人不在,那也要治罪。为啥?职责所在呀!躲都躲不掉。

在重赏、重罚下,秦朝百姓个个都是"朝阳群众",让犯罪行为无所遁形,以致“关中大治,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升官发财

有些人动了歪脑筋升官发财,想通过诬告、诽谤的法子来赚钱,《法律答问》中就给这个BUG打了个补丁:“以其罪反坐!”

意思是,若有查实诬告、诽谤者,就以其诬告的罪名惩处诬告者升官发财

而且秦朝是不允许匿名举报的,秦律规定,凡是匿名举报的,相关人员受到后不得私自拆开,而是直接烧掉升官发财。这就是现在拿着身份证要实名举报呀!不然官府都不受理!

并且秦律中对无所作为、甚至姑息养奸的官员也作升官发财了规定:

《史记·蔡泽列传》中记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升官发财。"

只要发生了罪案升官发财,管你什么原因,如果你没有处理好,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人能够置身事外!

汉朝

汉朝时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升官发财。”

在汉朝,无故闯入别人家,甚至去到人家车船上,想干一些犯法的事,不管你是偷东西还是抢劫,还是干什么别的不法之事,主人撞见了即时可以将其格杀,无罪升官发财

比如汉末孙坚,十七岁时跟父亲路过钱塘,遇见前面有强盗打劫商旅,孙坚大声呼喝、装作报了警,有大队人马来围剿的样子,随即一个人就冲了上去升官发财

这伙强盗也是群怂货,被孙坚的演技和气势所慑,掉头就跑,结果孙坚还是穷追不舍,一个人撵得一伙强盗抱头鼠窜,最后还提了几个人头回来升官发财

要放现在,妥妥一个防卫过当是逃不掉的,人家都跑了你还猛追猛打升官发财。可在当时,孙坚却一战成名,被世人称为“江东猛虎”,甚至官府还大力褒奖,授予他代理校尉之职,让他有了称霸江东的起点。

南北朝及隋朝

北周时就规定:“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升官发财。”

隋朝基本沿袭北周时的法律,如后面建立大夏的窦建德,也因此称为有名的少年英雄升官发财

《新唐书·窦建德传》:盗夜劫其家,建德立户下,盗入,击三人死,余不敢进升官发财。请其尸,建德曰:“可投绳系取之。”盗投绳,建德乃自縻,使盗曳出,跃起捉刀,复杀数人,繇是益知名。

年仅十六岁的窦建德,碰上一伙不开眼的强盗,晚上明火执仗来打劫,结果窦建德连杀五六人,不仅屁事没有,远近乡亲都来给他道贺,当地县令都派人送来贺贴,称其为少年英豪,顺便当上了里长升官发财

唐朝

《唐律疏议》中规定:“遇见小偷时,不管他是拔刀相向、还是转身逃跑,主人或者帮忙的人,与其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小偷伤亡的,统统无罪升官发财。”

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升官发财,朝廷还正式颁布了给予见义勇为奖励的法令:

“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升官发财。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信赃者,并计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即官人非因检校而别纠捉,并共盗及知情主人首告者,亦依赏例。”

简而言之就是:对犯罪行凶者升官发财,打死不犯法,还有赏钱可拿!

如果犯罪分子有财产可以没收升官发财,见义勇为者就拿40%;如果赃物都挥霍一空,就由官府根据赃物价值奖励20%!

此令一出,以致当时就出现了职业的赏金猎人,专门靠捉拿罪犯发家致富,也就是《目中无人》中的“捉刀人”升官发财

宋朝

宋真宗景祐二年(103年),朝廷颁布了奖赏令:“能告群盗劫杀人者第赏之,及十人者予钱十万升官发财。”

一千钱一贯,十万钱一百贯,北宋初期的一百贯是什么概念?相当于一套占地四五亩的大宅院升官发财。普通人一年生活花销也不过两三贯钱,省着点花可以过一辈子。

而且你不见义勇为都不行升官发财,根据《宋刑统》规定:

“邻居若是遭遇犯罪分向你求救升官发财,你敢见死不救,事后官府追责,杖一百!”

“若是你既不救人也不报警升官发财,那不仅要杖责,还要坐牢一年,罚银五十两!”

元朝

即便将人分为四等升官发财,统治堪称残暴的元朝,早在忽必烈时,也对见义勇为颁布过奖赏令:

“诸人告或捕获强盗一名赏钞五十贯,窃盗一名二十五贯升官发财。应捕人告或捉获强盗赏钞比诸人减半。犯人名下追征,犯人财产不及,官司补支。”

明朝

在明朝升官发财,敢于见义勇为,捉拿盗匪者,不仅赏银,还能让你当官!

明太祖洪武元年颁布的《大明令》中规定:“凡常人捕获强盗一名、窃贼二名,各赏银二十两,强盗五名以上,窃盗十名以上,各与一官升官发财。名数不及,折算赏银。应捕之人不在此限。”

清朝

《大清律例》中规定:凡是抓获一名盗贼,就赏银二十两;如果多个,就按“人头数给赏”升官发财。另外,对于袖手旁观的,不帮忙的, “杖八十”。

清朝不仅激励见义勇为者,而且还考虑到对其生活的保障升官发财

如康熙二十九年刑部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四十两,三等伤三十两,四等伤二十两,五等伤十两升官发财。”

凡是有见义勇为者升官发财,在与歹徒搏斗中受伤的,一律享受战场上的军伤待遇:

一级伤残赏银五十两;

二级伤残四十两;

三级伤残三十两;

四级伤残二十两;

五级伤残十两升官发财

现在

百年前,英军炮艇纵横珠江之上,如入无人之境,清朝百姓皆壁岸而观,非百姓麻木不仁、毫无血性,盖因慈禧讲过:“宁与外族,不与家奴”升官发财

后英军入三元里,百姓为保卫自己的家园,蜂起而攻,死战不退,英军纵有火器之坚,亦狼狈而退升官发财

孰谓中国人没有血性?不过是“君之视臣如土芥升官发财,则臣视君如寇雠”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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