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咒:人妻为帮丈夫减刑,多次性贿赂他!他犯了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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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孙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投入监狱执行刑罚法咒。妻子李某为了孙某能在监狱中得到更多关照并帮助减刑,通过朋友认识了该监狱工作人员陈某,三人一起吃了个便饭。后来,李某为了经孙某捎带物品,了解孙某在监狱内的情况,多次独自宴请陈某。陈某也不让李某破费,每次都一起吃个便饭,并且承诺照顾帮助孙某减刑。李某对陈某十分感激,主动迎合陈某,二人发生了几次性关系。后因没有达到目的,李某告陈某强奸和受贿。
陈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咒。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己决定,如果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涉嫌强奸罪。构成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的意志。本案中,李某基于照顾孙某及帮助减刑的动机,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时,李某的意志完全自由,意志并没有违背。因此,陈某不构成强奸罪。
陈某构成受贿罪吗?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法咒。刑法明确规定,贿赂类犯罪中,行为人收受的必须是财物,包括可以折合人民币计量的行为,但是性贿赂绝对不可能构成受贿罪,因为性这个东西没有办法进行计量,不能评价为刑法上的财物。如果性贿赂可以构成受贿罪,意味着给性交易以官方指导价,显然是荒谬的。因此,本案中,陈某不构成受贿罪。
既然陈某既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受贿罪,难道陈某的行为合法吗?答案是否定的法咒。因为陈某的所作所为,违反了纪律规章和公序良俗,应依据行政机关内部处罚规定,给予陈某相应处理。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如果一个行为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该行为就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不法性,不能用刑罚制裁。个别行为表面看起来,确实有危害性,易引起人们的处罚冲动,但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可随意出入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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