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法事合法吗:“超一吨罚500”有争议,车主诉交通运输局一案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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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1日上午,一场关于超限货车应当由哪个部门处罚、按什么标准处罚的诉讼案件在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做法事合法吗。原告被告双方围绕襄城县交通运输局是否具有处罚权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由原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特聘监督员杨明书老师代理,庭审持续近两个小时,俨然成为精彩实用的普法课堂,现场有交通执法人员20余人旁听学习做法事合法吗。
杨明书讲,行政机关的处罚权是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做法事合法吗。交通运输局对超限车辆是否有处罚权,就是一个查清楚相关法律规定的简单问题。
牵涉到超限车辆处罚权的总共有三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个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还有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一个决定(国办发【2017】73号)做法事合法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第76条,交通执法机构确实有管辖权和处罚权,处罚标准是3万元以下做法事合法吗。交通部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将其细化为每超一吨,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交警也有管辖权和处罚权,而且处罚标准明确具体做法事合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车超载30%以下的,罚款200500元;超载30%以上的,罚款5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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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6轴货车为例,国家标准是车货总重49吨,标准的30%是14.7吨做法事合法吗。如果一个车超载14吨,交警处罚是500元,交通执法处罚就是7000元;两家标准相差14倍。这就造成全国治超处罚标准的统一性、公正、公平性原则出现严重混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做法事合法吗,2017年7月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由交通部门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做法事合法吗。”(国办发【2017】73号)“即,国务院已决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处罚权(交通部网站答公众提问)”。
国务院的这个决定,很好地解决了全国治超处罚标准的统一性和公正、公平性问题做法事合法吗。
2019年3月2日做法事合法吗,国务院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时,将该规定写入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做法事合法吗。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做法事合法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写入“货车超载,由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做法事合法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执法主体是交通局。这就非常明确地以法律的形式将处罚权指定给交警部门,而交通执法部门则不再具有对超载车的处罚权。
杨明书讲,他并不关心具体的案子处罚的多还是少,重要的是法律规定能否得到遵照和执行,这既涉及到执法的统一性和公平性问题,又体现了相关部门有没有把依法治国方略认真贯彻实施做法事合法吗。但是从2017年7月5日国务院解决这个问题至今,五年过去了,交通运输局在执法实践中无视国务院和法律的权威,依旧我行我素抢夺处罚权,这是我们关心的问题。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监督员刘贺举参加旁听庭审后讲:“庭审的过程也是普法的过程,庭审的主要作用是定纷止争做法事合法吗。对超限超载货车实施非现场处罚的做法一直存在争议,由于不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该做法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公安部交管局曾在相关问题答复中也提到了这一点。这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交通部门还视作香饽饽显然是不恰当的。
另外,刘贺举还表示,司机们普遍觉得超限超载车辆由交警部门按照超载率处罚更为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但现实中则是由交通部门超一吨罚五百元的标准处罚,处罚结果相差很大做法事合法吗。 希望这个诉讼能够引起上级主管部门对处罚权未被落实现象的重视,组织人员学习,化解行政争议和执法处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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