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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他人风水:大新一男子非法电鱼被判刑,增殖放流4000尾助力生态修复

符法    道教网    2022-10-2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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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下午,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许某被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责令其缴付渔业资源环境修复费用破坏他人风水

案情简介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系广西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作业易造成渔业资源、水体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破坏破坏他人风水。 2022年4月,被告人许某在禁渔期内携带自行组装的非法电鱼工具到大新县雷平镇附近河段乘坐竹排非法电鱼,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电鱼设备1套、渔获物1.21公斤,涉案渔获物为“纳追鱼”(学名:刺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破坏他人风水。依据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与认罪认罚情况,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被告人须以增殖放流鱼苗的方式承担破坏渔业资源环境的修复责任。

展开全文

宣判后,被告人许某在县法院、检察院及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员的共同监督见证下,将草鱼、鲤鱼苗种共计4000尾增殖放流至利江河段,以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破坏他人风水

近年来,为加强县域生态环境、提高群众生态环保意识,大新法院依法向“竭泽而渔”亮剑,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延伸审判职能,督促非法捕捞者增殖流放生态补偿,为守护县域生态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破坏他人风水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破坏他人风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破坏他人风水。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破坏他人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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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大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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