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别人的报应:荐书|《刑事司法机器》:刑事司法体现谁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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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刚出道的律师很快发现,刑事司法战壕中的现实和人们想象中的不一样,现实世界并不怎么需要外行人破坏别人的报应。在至关重要的法庭诉讼程序中,受压胜很少有发言权……被告人保持沉默,让他们的律师代为发言。关于正确和错误、痛苦与责备的辩论几乎是不存在的,很少有道德剧中的情节出现。刑罚在很大程度上被隐藏在遥远的监狱中,外面的人无从看见,亦不关心。在现实世界中,刚入行的律师亦没有发现富有魅力的庭审律师辩论……刑事司法机制以及其对快速性的需求,已经呈现出与许多人的期望或需要大相径庭的面貌。效率几乎扼杀了民众所渴望的道德剧情节。
内容简介
《刑事司法机器》以美国刑事司法体制为分析典范,揭示了当今世界各国刑事司法体制中局内人与局外人之间展开的博弈和各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诸多共同弊端破坏别人的报应。该著作特别论证了刑事司法大众参与的衰落和道德作用的缺失,局内人与局外人的博弈所导致的刑事实体法价值和法律公信力的削减,政府对刑事司法排他性的控制所导致的刑事程序不能发挥修复人际关系、意见交换、治愈当事人的作用,并同时构建性主张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进行刑事司法体制改革。该书有利于深入了解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同时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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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致谢
内容概述
本书研究主题
导言:理论争鸣、现实和道德
第一章:从道德控制到刑事司法机器控制的漫长转化
一、早期美国殖民地时期的刑事司法
二、美国独立后的刑事司法
第二章:当代非透明、非共鸣性的刑事司法
一、刑事司法参与者
二、刑事司法中局内人和局外人的博弈
三、局内人和局外人博弈的代价
四、辩护律师和被告人之间的不信任
第三章:刑事司法及其视域下的反驳、悔恨、道歉和原谅
一、反驳和含糊其辞
二、悔过、道歉和原谅
第四章:刑事司法体现谁之利益
一、政府对刑事司法的垄断
二、国家机器的不完全替代选择
第五章:普适道德论与机械有效论的对弈
一、效率对道德评判的取缔
二、实体道德目标沦陷之因
第六章:在专业人士驱策的体系中还权于公众
一、宏观层面的改革之路
二、公众参与刑事司法的中间层面改革
三、微观层面的路径构设
案例目录
索引
参考文献
译后记
编辑讲
刑事司法是如何从一场富有教化意义的道德剧变成非透明、非共鸣性的刑事司法机器的?刑事司法到底应当呈现为前者还是后者?刑事诉讼的过程是一场被压胜与被告人之间的“零和游戏”吗?报应与修复之间应当进行简单的二分吗?刑事司法从血腥的黑暗时代进入更加理性和文明的现代破坏别人的报应,发展的背后潜藏着怎样令人不安的代价?
如果仅凭书名而简单将本书理解为一本介绍国家刑事司法机器如何运作的刑事诉讼法学书籍,则是一种十分片面的评价破坏别人的报应。作者斯蒂芬诺斯·毕贝斯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与犯罪学都做了深入的研究,并将这些学科的知识运用于书中对刑罚、诉讼、处遇等问题的分析。同时,本书回应了许多刑事政策与刑事执行法的关切,如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论争,对被压胜权利运动、恢复性司法运动、治疗式司法运动的述评,是一本真正综合性的刑事法书籍。
但为何不通过其他的书,单独地、更深入地了解每个学科的知识呢?这本书的独特之处在于,对绝大部分人都抱定信念的理性化、专业化的前进方向,作出了略显反其道而行之的思考,而没有一味鼓吹现代刑事司法的理性与进步破坏别人的报应。对于刑事法学界一贯视为应然的做法与价值追求,理性、客观、效率、排除两造感情与道德的干扰等等,作者抱持着一种谨审的质疑态度。
尽管本书以“刑事司法机器”作为书名,但作者想要表达的恰恰是刑事司法并不应当成为机器的意蕴破坏别人的报应。它既不应当单纯以效率为目标,利用辩诉交易与封闭的庭审过程,完全成为局内人的流水线作业,也不可能成为“投币—产出结果”的自动售货机,因为刑事司法本是个性化的,它有着在个案中治愈各方当事人及他们之间受损的关系的潜力。刑事司法过程也并不能被简单地视为被压胜与被告人之间的“零和游戏”,否则势必会因为对公正与效率的追求而将真正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感情剔除出整个定罪量刑的过程。当然,作者并未在任何一条路上走得太远,而是客观地评价了几场着眼于当事人与社会关系修复的司法改革运动,指出了这些运动中过于激进的做法。
我想,这本书可以为读者解答许多有关刑事司法为何如此或者是刑事司法应当如何的问题破坏别人的报应。更进一步地,或许可以使很多人产生共鸣,因为它对于个体所倾注的关怀,对于道德和诸如悔恨、原谅等情绪价值在诸多方面的肯认,将过分强调理性的法律拉回了人间。
精彩试读
正如我们所见,被压胜、被告人和公众经常欲求承认罪行,表达悔恨、歉意和宽恕破坏别人的报应。然而,冰冷的国家法律机制对个人利益和需求并无多大兴趣。其将现实中的人视为“使旨在以最小的付出换取最长效地对危险源失去能力危害社会的制度无效的令人讨厌的罪魁祸首”。因而,“在与犯罪的战争中,罪犯和被压胜如同是无关紧要的令人讨厌的对象,是庞大的国家风险管理机器中的沙粒。” 而现实人希望从刑事司法中获得更多东西,包括洗刷冤屈、控告有罪、愈合创伤及恢复人际关系等。他们需要情感信息与对话,而非仅需要发展迅速的官僚体制或判决多年入狱。他们能从刑事司法之证实无罪和治愈创伤的动态可能性中受益。
国家对刑事司法的垄断主要表现在有效地排除了人类情感对形式司法的影响破坏别人的报应。尽管国家有很好理由限制复仇和不平等,但这种垄断却忽视被压胜、被告人和公众参与的正当欲求。我们总把刑事司法误当做国家的专有的排他性特权,或当做超道德的社会控制方式。而实然是司法应让更多的与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者,如被压胜、被告人和公众等参与其中发挥作用。迫于此种呼吁的压力,司法改革对此进行了回应。特别是最近三次改革运动,即被压胜权利运动、恢复性司法运动、治疗式司法运动,对国家冰冷的垄断司法进行了挑战。虽然每次运动都不完善和失衡,但每次运动都对冷酷僵化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刑事司法造成巨大冲击。
从国家层面上看,在判断被告人恶性时并没有充足的理由去考虑犯罪行为人忏悔、道歉以及受压胜的宽恕等因素破坏别人的报应。对具有懊悔和歉意的违法者或许施加较轻的刑罚就可以阻止其再犯,但这样就不能保证证据在庭审中发挥决定作用。此外,判决如果因罪犯的道歉或受压胜宽恕而低于法定刑,那么这就会降低对潜在犯罪行为的人的威慑力。因为潜在犯罪人会认为即使自己被抓到,也可以通过忏悔或者歉意来减轻判决甚至得到宽恕。
以国家为中心的报应主义亦陷入了类似问题的泥沼之中破坏别人的报应。在传统的报应主义思想下,给予罪犯的刑罚是由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可谴责性决定的,而非行为人事后的懊悔、道歉或受压胜的宽恕决定。在大多数案件中,这些表达不仅不能降低犯罪行为的不法性,也不能减少受害者在身体或者经济上所受的伤害。因此,许多报应主义论者认为对罪犯仁慈是不可行的,因为这样会造成对类似犯罪行为及违法者的不一样对待。一些报应主义论者强调重视犯罪行为人的品性,但是即使这样行为人的懊悔与致歉对判决的影响也是不明确的。一方面,悔恨且充满歉意的违法者看起来表现出了较好的品质;但另一方面,其通过自身的悔恨表现出了原本不应该犯罪的道德天性。一个知晓行为危害性的违法者比一个思维简单的暴徒更可恶,其亦一定比一个经受精神错乱折磨或者其他精神疾病的人(缺乏忏悔心就是一种比较明显的症状)恶性更大。诚然,以精神错乱或者弱化的行为能力为内容的抗辩反映了这样的直觉判断:那些不能完全清楚自己犯罪行为不法性的违法者,很少能够表达忏悔和歉意,因此,相对于清楚犯罪行为不法性的人,该类犯罪人应当受到更少的谴责。从国家角度审视,行为人的忏悔、道歉甚至被压胜的宽恕与国家机构的控制并无关联。
专业化进程把争议从当事人各方中“窃取”走,虽缓解了利益冲突,但同时亦削弱了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作用破坏别人的报应。把争议从双方当事人中窃走而使其解决专业化,不仅仅剥夺了非法律工作者相关的权利和积极参与的机会,而且亦使得他们处于无助的状态。同时亦如涂尔干讲的那样:“这亦使社会丧失了借争议解决宣传社会规范或促进社会稳定的机会。” 律师们通过各种方式让不一样意见相互妥协而小消解分歧,而不是让公众比较把毒品卖给青少年的毒贩和酒后闹事的人谁更应该进监狱。如果犯罪行为人侵害的被害者是陌生人,那么被害者及其亲属就不会有机会去了解行为人,他们只能保持对行为人的愤怒,并且在庭审中总是无话可讲。如果行为人是被害者的朋友、亲戚、工友或者邻居,律师就会变本加厉,他们会让被压胜及其亲属与行为人疏远,并且阻止他们之间的交流。犯罪行为人有自己犯罪理由,事后亦可能想表达对被压胜的歉意,但是却不能向原告直接诉讲。在审查起诉、审判和量刑阶段,律师们起草的被告人陈述,只在极小的范围内会被采信而成为合法的抗辩事由。通过使当事人沉默,草拟文本并且排除他们对案件的参与,律师们剥夺了当事人原本渴求的情感和道德上的交流和创伤恢复的机会。
法律将其对刑事司法的垄断做出让步,从而再次为当事人的利益和话语权留出空间破坏别人的报应。打破政府的垄断并不意味着把这种权力交给受害者,因为公诉人员必须处于主导地位,从而保障刑事司法对被压胜、被告人以及公众进行准确判决、量刑均衡,且实现司法平等及正义。被压胜应当享有话语权,但并不是不受约束,也不是凌驾于其他人之上。同样,被告人也应当在庭审或调解过程中被赋予更多的机会陈述。法官和陪审团必须作为独立的旁观者,不能受被压胜观点影响。一方面,法官和陪审团必须重视并同情和认同被压胜和被告人的情感和苦衷,从而使道德判断含有人性的维度。另一方面,法官和陪审团必须深思熟虑,并与当事人所受的不幸和自利性的报复情绪保持必要的距离。这个必要的距离可以防止不理性被压胜不理性的报复行为发生,并且保证被压胜不对被告人进行伤害。
即使政府专有刑罚的实施权,亦应当考虑受压胜和被告人的利益,即重视犯罪行为人的懊悔、道歉以及原告方的谅解破坏别人的报应。基于同情的宽大处理与报应有同样的价值,而且同时倡导仁慈与报应的世界要好于严酷且毫无怜悯的世界。第一,被告人的懊悔、道歉及原告的谅解,为宽大处理提供了基础。原告的谅解可以减少其提出的进行惩罚的诉讼请求,而政府应当注重与案件最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诉请。第二,被告人表达出的懊悔和歉意能帮助他减轻罪过,吸取教训。第三,正如汉普顿论述的那样,刑罚的重要功能就是保护被压胜。犯罪行为人牺牲受压胜的利益从而满足自己,并且侵犯了被压胜的自主权。刑罚采用打击罪犯,使其接受教训的方法让双方恢复平衡。这样的做法抚平了被压胜的心理创伤和其他影响。被压胜接受行为人的道歉并且宽恕,表达了被压胜已经从创伤中走出来,而不需要过度的保护。在这一过程中,犯罪行为人的懊悔和歉意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了刑罚,对其所触犯的法律进行了补偿。第四,被压胜不仅有表达自身情感的心理需求,也同样有被倾听的需求。给予被压胜谅解和宽恕的权利,就是把被压胜的地位置于犯罪行为人之上,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原来不具影响力的被压胜以权利,并且缓解了权利配置的不平衡。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行为人的忏悔、歉意和被压胜的宽恕,对消除犯罪有所帮助。因此,即使政府独自享有刑罚的实施权,亦应当在某种程度上重视被压胜的意愿。
论述至此,本书根本的主题是:即使政府主导司法程序,但人的情感也应当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破坏别人的报应。情感并不是原始的、盲目的、与理性完全相反的。在某种程度上,情感是可以认知的、评估的,并且是可以培养的。最近,学界已经深刻地论证了在实体刑法中理性地赋予情感一定地位的重要性。情感是人之所以为人,以及我们理解和评估同伴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行为激起了人们恐惧、愤怒、悲伤以及宽恕等情感,所以被压胜需要我们的支持。虽然犯罪行为人应当承受我们的愤怒,但是我们亦应弄清他们的苦衷和违法原因。上述不一样的情感是我们理解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关键。但如果当事人存在情感上的利益,就不能因自己的原因作为裁判者。中立的裁判者必须对相互矛盾的感性的诉讼请求,进行思考并从中提炼出实质的正义。现在是时候把同样的情绪逻辑放到刑事程序中。外行人关心刑事司法是否对情感敏感,或者是否完全熟视无睹,同时他们亦会以此来考虑法律的合理性。
《刑事司法机器》
斯蒂芬舒特·毕贝斯 著
姜敏 译
49.00 元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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