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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道教:南川区人民法院以假证据判冤案

符法    道教网    2022-11-10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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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夏建忠,现年47岁,身份证号:512323197104128012,联系电话:13896648299南川道教。军转干部,原系南川区南平镇副镇长,分管农、林业等工作。2009年,我因公正处理南平镇云雾村退耕还林信访案,受原南川检察院职侦局局长、现南川区法院副院长蒲晓波利用其职权打击报复,遭受冤狱的情况如下:

  蒲晓波伙同原林业局长王某和林业局财务相关人员,以其岳母王志敏的名义注册了重庆富源公司,利用欺骗的手段,以30元/亩的价格,承包南川区南平镇云雾村高山移民搬迁后的1584亩土地21年,实施退耕还林南川道教。因退耕还林国家的每年专项补助为224元/亩,富源公司实际上每年只支付农民30元/亩,即每年36万元左右的国家专项资金,富源公司取得31万元,70多户农民却不足5万。村民由此上访不断。

  此事引起时任区委书记王永康高度重视,要求区政法委、区纪委、区信访办、区法制办、区林业局和南平镇(我是南平镇具体负责人)拿出具体措施,彻底解决农民上访问题南川道教。重庆富源公司迫于压力,答应以协商的形式解决此事。最终重庆富源公司经损失180万元的代价与农民重新达成了协议,信访终结。

  2010年1月5日,区政法委李红卫副书记、区林业局李中强副局长带着区信访办工作人员到南平镇,让我总结处理云雾村退耕还林信访案的先进经验南川道教。第二天,我不知因何被南川区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南川区检察院动用了职侦局的全部力量,在我未违纪更没有我犯罪的证据前提下,限制我的自由,在检察院询问室对我进行轮翻询问,期间检察长许创业对我进行威胁恐吓,时间长达36小时,相关职侦人员对我的讯问存在精神强迫和诱供并故意隐瞒部份材料,讯问过程未进行录音录像。以上行为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之规定。违反了(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的规定。

  随后20多位职侦人员历时2个多月,对我进行侦察南川道教。立案侦察时全镇的人饮工程还在进行中,我没有占有一分钱的事实。检察机关认为我于2009年11月20日通过农服中心内勤借支给永安村通村公路建设在海丰水泥厂购买水泥的2万元为我私人行为,认定这2万元为我个人分得赃款,我被强制送到区看守所关押并受到“特殊关照”。

  2010年3月26日,区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15天, 3月29日,南川区检察院对我提起公诉,3月30日下午我收到起诉书,3月31日上午,区法院不顾我的强烈反对,不向我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没有公诉人、证人出庭的情况下,以简易程序对我进行审理,经过不到半小时的审理后,我被送回看守所南川道教

  以上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119条第(2)项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4)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6)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之规定南川道教

  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之规定南川道教

  违反了第223条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规定南川道教。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3)6号)》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南川道教,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违反了(法发(2003)6号)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南川道教。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之规定。

  4月2日我在看守所收到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0)南川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我和水利员方某共同贪污43983元,个人分得2万元,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南川道教。随后根据判决书,我被区纪委、监察局开除党籍和公职。

  此案是蒲晓波利用其职权影响对我进行打出报复的结果南川道教,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故意隐瞒和不提供相关证据

  一是在此案判决以前,区法院和区检察院都不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5本证据材料只提供了2本,只有我和同案方敏的供述材料,没有关键的证据材料,此事可到春意律师事务所存档中查证南川道教

  二是在我向三中院、高院申诉期间,均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不复印相关材料给我,春意律师事务所也不让我复印相关证据材料,只准我查阅南川道教。后经多次强烈要求,直到2013年8月29日才复印到全部证据材料

  二、不作为南川道教,对我所提问题采取回避或拖延的办法处理

  一是复印到全部证据材料后,对照证据材料,我将《判决书》认定我犯罪的事实分为7个方面,并用具体证据(证据全部是由卷宗复印)证明判决书认定我犯罪的事实全部错误,我于2014年8月将其装订成册,提交给了南川法院、区检察院和相关部门,区法院至今未对其进行审查认定南川道教

  二是自我被判处贪污罪后,多次申诉无果,我长期请求区法院对相关问题进行判后答疑,区法院都敷衍推诿,回避相关问题,2017年5月4日以来,区法院院长孙养统也多次批示“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但区法院信访人员依然回避相关问题,在十在十九大期间(2017年10月16日)和在全国“两会”期间(2018年3月12日),区政法委、区法院、东城街道和皂桷井居委在区法院接访我时,区法院院长孙养统明确表示对我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2018年5月8日,南川区政法委以“南川政法委信字【2018】15号文要求区法院对证据造假等问题进行答疑南川道教。但区法院至今还回避相关问题,不作合理解释。

  三、隐瞒和欺骗信访人

  2013年8月29日,我复印到全部证据材料后,利用卷宗内的证据材料,对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进行全盘否定南川道教。区法院对相关问题作不出合理解释,自2015年以来,区法院以“此案,南川区法院没权纠正,已将案子上报”为由让我耐心等待”,实则将此案向上申请终结。因长时间没有结果,2017年3月,我到高院询问案子进展情况,才得知事情真相,多次通过区院长邮箱反映此情况并请求判后答疑。

  2017年10月16日区政法委、区法院、东城街道以及东城街道皂角井居委在区法院接访我时,区法院院长孙养统接访我时曾要求我“以证据为依据,平心静气,全力配合郑庭长针对我提出的几个方面问题,重新进行深入沟通、交流、解剖,深入细致逐项核实,将结果立即送三中院、高院”南川道教。我先将沟通情况交给郑文华审核,待其没有异议后,我于2017年10月28日将沟通情况通过院长邮箱和书面形式汇报给孙院长、区政法委、东城街道和皂桷井居委。区法院也声称“已将此情况报送高院”。2018年2月11日,我收到重庆高院2017年12月22日制作的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时间间隔51天),在此期间,区法院并未在重庆高院信访终结研究前并未向高院报送相关材料 ,也拒绝提供已报送的内容和证据材料。

  四、指使法警违规使用警具南川道教,殴打信访人

  2017年7月19日上午9:00,信访人夏建忠应约来到南川区法院办案大厅,拿取判后答疑文书南川道教。因区法院8年多不对相关问题作出何理解释,信访人与接访人员区法院专委张仁虎发生矛盾,张仁虎公然指使法警违规使用警具,殴打信访人,致使信访人轻微脑震荡,多处软组织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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