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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一法院采信“非法鉴定“断案《转》(转载):辽阳法事

符法    道教网    2023-01-05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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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懂得一些法律的人,都知晓“下位法”不能大于“上位法”,就像儿子的辈份,到了什么时候也不能大过其父亲一样辽阳法事。而在辽阳市两级法院,却有罕见之先例!该两级法院判案,不但敢于让“儿子”的辈份大过了“父亲”,还使已作废的“下位法”大过了“上位法”!为此,获刑一年已出狱的侯,打心眼里难服这种“乱伦”的判决,决心要依法讨回一个于法有据的讲法!2009年岁末之时,侯已将刑事再审申请书,已递交至辽宁省高院申诉立案庭,他坚信辽宁省高院,一定能严格依照“上位法”大于“下位法”的法律规定,还其一个公正的讲法!

  一、两名干部“互殴”辽阳法事,欲私了未果:

  2006年9月12日下午,辽阳市规划局侯及局领导陪同省领导到弓长岭进行规划效能检查时,局办公室主任毛酒后驾车,因一点儿琐事,借酒劲和侯争吵起来,并动手将侯踢打了一顿,当时局领导对此未作表态辽阳法事。次日上班期间,二人又因此互殴起来。毛以受伤为由去医院住院25天,共花医疗费等4369.93元。

  9月18日上午,辽阳市规划局邹副局长通知侯讲:毛提出一次性和解,由局领导班子担保,一次性和解后再不追究我一切责任辽阳法事。邹副局长又讲:毛提出三个条件:1、让侯拿出15万元钱给他,不含医院的费用;2、把侯科长职务一撸到底;3、要求局领导给他在管理一科、技术科、民房科三个审批科任选其一,给他安排一个科长职务,并限期星期三上午就得将协议签好,交钱给他就不再追究此事。否则,毛就报警。侯认为毛索要十五万元太多了,限期又紧,借钱或卖住房凑钱,得需要时间,毛讲:你卖不卖房子,借不借着钱是你的事,十五万元没有商量。我到西关派出所打听了,我这是轻伤害,你至少要判刑二年,还得双开下岗。不在星期三上午签好协议,把钱送来,就打110报警。第二天,侯从亲戚处筹借了十五万元,存在规划局附近的建行。又到单位告诉邹副局长。邹副局长让我看事先写好的协议内容,我提出意见修改协议书内容,毛不一样意,一个字也不许改。此后,因为局领导班子又不愿给担保了,此事从此就搁下了。

  其时,侯并不知晓毛的伤情,究竟达到了什么成度?此后法院的判决赔偿的医疗费是4369.93元!侯认为,毛竟借机想向其敲诈勒索15万元巨款,根据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毛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辽阳法事

  二、警方出具两份“非法鉴定”辽阳法事,法院“以此为据”断案:

  2006年10月24日,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西关派出所以毛构成轻伤为案由,对侯予以刑事拘留,10月26日改为取保候审辽阳法事。2007年4月12日依法逮捕。白塔区检察院以辽白检公刑诉(20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27日向白塔区法院提起公诉。该起诉书讲:2006年9月13日10时许,侯伙同另外三个人(不知晓真实姓名),在毛办公室内,侯用拳头将毛面部打伤,致毛左侧眼眶内壁骨折。经辽阳市公安局法医、本溪市中心医院鉴定,毛之损伤为轻伤。应按照刑法第234条定罪处罚。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毛诉称:请求依法追究侯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侯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等4369.93元。白塔区法院审理期间,侯提出:毛的轻伤鉴定是虚假的,其之前的供述系受到刑讯逼供等。白塔区法院认为侯伙同他人在办公地点将毛打伤并致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毛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2007)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侯有期徒刑一年,赔偿毛医药费等4369.93元。毛和侯均不服判决,上诉至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阳中院经审理认为,……毛的轻伤鉴定,符合法定程序,两次鉴定结论均一致,故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以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为由,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2007)辽阳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侯认定两份“鉴定”非法辽阳法事,誓讨讲法:

  侯经此一劫,既丢掉了党籍、公职,又蹲了一年监狱,着实窝火!为了整个清楚就购买一些法律书籍及学会上网辽阳法事。经过认真学习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之后,侯认为辽阳市两级法院依据的辽阳市公安局2006年10月19日作出的公(辽市)鉴(法医临)字(2006)3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本溪市中心医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的《刑事医学鉴定书》,已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属于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非法鉴定。辽阳市两级法院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两份非法鉴定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以下,让我们剖析一下,为什么讲:辽阳市公安局和本溪市中心医院作出的两份鉴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非法鉴定?

  我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辽阳法事,地

  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辽阳法事

  解读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为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辽阳法事。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我们知晓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决定》以法律形式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作出了明确规定辽阳法事。为此,2005年12月29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3号)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4号),并已于200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辽阳法事。《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制发。《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正本悬挂于鉴定机构住所内醒目位置,副本主要供外出办理鉴定有关业务时使用。第九条 鉴定机构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鉴定人、鉴定业务范围、注册固定资产、使用技术标准目录等。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辽阳法事。《鉴定人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制发。

  公安部于2006年3月20日发出的(公通字[2006]30号)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今年7月1日前无法达到登记条件的,可暂时采取挂靠上一级鉴定机构的形式进行登记,但挂靠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辽阳法事。挂靠期间,鉴定人以其所挂靠鉴定机构派驻人员的身份出具鉴定文书,加盖其所挂靠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被挂靠鉴定机构要加强对挂靠鉴定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对鉴定工作质量负责。

  辽阳市公安局2006年10月19日作出的公(辽市)鉴(法医临)字(2006)3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上,加盖的是辽阳市公安局刑事鉴定专用章,而不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公章辽阳法事。不具备上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法医兴宏和张丹,当时未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属于不具备鉴定人资格。另外,辽阳市公安局也没有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06]30号)通知,采取挂靠上一级鉴定机构的形式进行登记的挂靠登记手续。因此,证明辽阳市公安局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属于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非法鉴定。

  1998年5月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辽宁省医疗机构刑事医学鉴定办法》辽阳法事。由于与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发生冲突,按照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被废止。且符合“上位法”大于“下位法”的法律规定。

  因此,本溪市中心医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的《刑事医学鉴定书》,已违反了我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违法作出的非法鉴定,不具备法律效力辽阳法事。司法鉴定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严谨科学论证活动。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决定着案件的公平、公正、合法的处理。

  综上所述,辽阳市两级法院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两份非法鉴定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应属于错案辽阳法事。因此,我们认为侯依法向辽宁省高院提起刑事再审申请,于法有据,我们相信辽宁省高院,一定能严格依照我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和“上位法”大于“下位法”,以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重审侯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07)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辽阳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改判侯无罪。“公正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反过来讲,货真价实的鉴定,有理有据的,辽阳某法院也没给你个公道啊辽阳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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