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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一法院采信“非法鉴定“断案辽阳法事,侯忠生获刑后坚持申诉
辽阳市两级法院以“下位法”大过“上位法”为判案依据辽阳法事,致侯忠生蒙冤一年
凡是懂得一些法律的人,都知晓“下位法”不能大于“上位法”,就像儿子的辈份,到了什么时候也不能大过其父亲一样辽阳法事。而在辽阳市两级法院,却有罕见之先例!该两级法院判案,不但敢于让“儿子”的辈份大过了“父亲”,还使已作废的“下位法”大过了“上位法”!为此,获刑一年已出狱的侯忠生,打心眼里难服这种“乱伦”的判决,决心要依法讨回一个于法有据的讲法!2009年岁末之时,侯忠生已将刑事再审申请书,已递交至辽宁省高院申诉立案庭,他坚信辽宁省高院,一定能严格依照“上位法”大于“下位法”的法律规定,还其一个公正的讲法!
一、两名干部“互殴”辽阳法事,欲私了未果:
2006年9月12日下午,辽阳市规划局侯忠生及局领导陪同省领导到弓长岭进行规划效能检查时,局办公室主任毛XX酒后驾车,因一点儿琐事,借酒劲和侯忠生争吵起来,并动手将侯忠生踢打了一顿,当时局领导对此未作表态辽阳法事。次日上班期间,二人又因此互殴起来。毛XX以受伤为由去医院住院25天,共花医疗费等4369.93元。
9月18日上午,辽阳市规划局邹副局长通知侯忠生讲:毛XX提出一次性和解,由局领导班子担保,一次性和解后再不追究我一切责任辽阳法事。邹副局长又讲:毛XX提出三个条件:1、让侯忠生拿出15万元钱给他,不含医院的费用;2、把侯忠生科长职务一撸到底;3、要求局领导给他在管理一科、技术科、民房科三个审批科任选其一,给他安排一个科长职务,并限期星期三上午就得将协议签好,交钱给他就不再追究此事。否则,毛XX就报警。侯忠生认为毛XX索要十五万元太多了,限期又紧,借钱或卖住房凑钱,得需要时间,毛讲:你卖不卖房子,借不借着钱是你的事,十五万元没有商量。我到西关派出所打听了,我这是轻伤害,你至少要判刑二年,还得双开下岗。不在星期三上午签好协议,把钱送来,就打110报警。第二天,侯忠生从亲戚处筹借了十五万元,存在规划局附近的建行。又到单位告诉邹副局长。邹副局长让我看事先写好的协议内容,我提出意见修改协议书内容,毛XX不一样意,一个字也不许改。此后,因为局领导班子又不愿给担保了,此事从此就搁下了。
其时,侯忠生并不知晓毛XX的伤情,究竟达到了什么成度?此后法院的判决赔偿的医疗费是4369.93元!侯忠生认为,毛XX竟借机想向其敲诈勒索15万元巨款,根据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毛XX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辽阳法事。
二、警方出具两份“非法鉴定”辽阳法事,法院“以此为据”断案:
2006年10月24日,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西关派出所以毛XX构成轻伤为案由,对侯忠生予以刑事拘留,10月26日改为取保候审辽阳法事。2007年4月12日依法逮捕。白塔区检察院以辽白检公刑诉(20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忠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27日向白塔区法院提起公诉。该起诉书讲:2006年9月13日10时许,侯忠生伙同另外三个人(不知晓真实姓名),在毛XX办公室内,侯忠生用拳头将毛XX面部打伤,致毛左侧眼眶内壁骨折。经辽阳市公安局法医、本溪市中心医院鉴定,毛XX之损伤为轻伤。应按照刑法第234条定罪处罚。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毛XX诉称:请求依法追究侯忠生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侯忠生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等4369.93元。白塔区法院审理期间,侯忠生提出:毛XX的轻伤鉴定是虚假的,其之前的供述系受到刑讯逼供等。白塔区法院认为侯忠生伙同他人在办公地点将毛XX打伤并致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毛XX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2007)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侯忠生有期徒刑一年,赔偿毛XX医药费等4369.93元。毛XX和侯忠生均不服判决,上诉至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阳中院经审理认为,……毛XX的轻伤鉴定,符合法定程序,两次鉴定结论均一致,故侯忠生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以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为由,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2007)辽阳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侯忠生认定两份“鉴定”非法辽阳法事,誓讨讲法:
侯忠生经此一劫,既丢掉了党籍、公职,又蹲了一年监狱,着实窝火!为了整个清楚就购买一些法律书籍及学会上网辽阳法事。经过认真学习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之后,侯忠生认为辽阳市两级法院依据的辽阳市公安局2006年10月19日作出的公(辽市)鉴(法医临)字(2006)3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本溪市中心医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的《刑事医学鉴定书》,已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属于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非法鉴定。辽阳市两级法院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两份非法鉴定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以下,让我们剖析一下,为什么讲:辽阳市公安局和本溪市中心医院作出的两份鉴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非法鉴定?
我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辽阳法事,地
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辽阳法事。
解读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为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辽阳法事。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我们知晓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决定》以法律形式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作出了明确规定辽阳法事。为此,2005年12月29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3号)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4号),并已于200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辽阳法事。《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制发。《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正本悬挂于鉴定机构住所内醒目位置,副本主要供外出办理鉴定有关业务时使用。第九条 鉴定机构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鉴定人、鉴定业务范围、注册固定资产、使用技术标准目录等。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辽阳法事。《鉴定人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制发。
公安部于2006年3月20日发出的(公通字[2006]30号)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今年7月1日前无法达到登记条件的,可暂时采取挂靠上一级鉴定机构的形式进行登记,但挂靠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辽阳法事。挂靠期间,鉴定人以其所挂靠鉴定机构派驻人员的身份出具鉴定文书,加盖其所挂靠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被挂靠鉴定机构要加强对挂靠鉴定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对鉴定工作质量负责。
辽阳市公安局2006年10月19日作出的公(辽市)鉴(法医临)字(2006)3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上,加盖的是辽阳市公安局刑事鉴定专用章,而不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公章辽阳法事。不具备上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法医兴宏和张丹,当时未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属于不具备鉴定人资格。另外,辽阳市公安局也没有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06]30号)通知,采取挂靠上一级鉴定机构的形式进行登记的挂靠登记手续。因此,证明辽阳市公安局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属于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非法鉴定。
1998年5月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辽宁省医疗机构刑事医学鉴定办法》辽阳法事。由于与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发生冲突,按照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被废止。且符合“上位法”大于“下位法”的法律规定。
因此,本溪市中心医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的《刑事医学鉴定书》,已违反了我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违法作出的非法鉴定,不具备法律效力辽阳法事。司法鉴定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严谨科学论证活动。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决定着案件的公平、公正、合法的处理。
综上所述,辽阳市两级法院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两份非法鉴定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应属于错案辽阳法事。因此,我们认为侯忠生依法向辽宁省高院提起刑事再审申请,于法有据,我们相信辽宁省高院,一定能严格依照我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和“上位法”大于“下位法”,以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重审侯忠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07)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辽阳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改判侯忠生无罪。“公正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司法机关是应当申张正义的地方,也是案件当事人合法权利应当得以保障的最后生命线辽阳法事。为了法律的严肃性,为了推进司法公正,今特写此情况反映,敬请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辽宁省委、省人大、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有关部门领导予以了解真实案情,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确保司法公正”的原则,派人重新认真调查和核实,以有利于该案在再审时的公正判决,还侯忠生一个迟到的公正。
鉴于本情况反映的篇幅,暂简写至此,如有关部门需要调查核实时,实名情况反映人即可提供全部事实材料及确凿的证据辽阳法事。对本情况反映的内容,实名情况反映人愿负法律责任
此致
尊敬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振华
尊敬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声
实名反映情况人:辽阳市白塔区新梅社区居民侯忠生
代理反映情况人:中国职业举报第一人姜焕文
2010年1月1日
姜焕文手机:13654904466信箱:jubao007@126.com
此情况反映抄寄:
尊敬的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莫文秀、辽宁省委书记王珉、辽宁省人大常务副主任闫丰、辽宁省人大副主任王琼、辽宁省省长陈政高、辽宁省纪委书记王俊莲、辽宁省监察厅长成刚、辽宁省政法委书记李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振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丁仁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孟宪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孙凤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徐安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齐国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高宇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室主任吴哲等等辽阳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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