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践踏法律,胡乱判决,胡乱抓人:无锡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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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刘其平被抓起来了,在枉法判决,违法执行后,法院理屈词穷,只能使出抓人这穷凶极恶的一招无锡法事。
我是民事案子,情况很简单,2004年拆迁,根据当时无锡市锡政办发(2001)178号文件《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无锡法事。其第十一条,安置的原则是:“征地拆迁住宅房屋安置条件为:有产权证、有常住户口且长期居住在拆迁地、在市区无其它住房的人口。”
第十四条又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列入安置对象:(一)长期租赁居住在被拆迁人房屋内,但无产权的;(二)已婚嫁,但户口未迁,不定期居住的; (三)持有产权,但户口不在拆迁地,不实际居住,在市区另有住房的;(四)被拆迁人超计划生育的人口;(五)市建设局发出暂停办理有关事宜通知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死亡的人口无锡法事。
我妹妹俞丽珍不是产权人,早在95年已婚迁,没有户口,不在此居住,在市区中南新村有房,无一符合拆迁安置条件,安置协议上也没她的名字无锡法事。但她一纸把我告上法庭。滨湖区法院无视178号文件,将我妹妹作为安置人分给30平方,并把我名下的5.15平方米、奶奶名下的6.13平方米面积(奶奶声明全部的房子归我继承)擅自划到俞丽珍名下,加上继承的22平方,强行凑成63、28平方米,把景丽苑1569302号判给了俞丽珍。
法院审判,是依次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为根据,国家对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安置没有规定,无锡因此制定了178号地方规范性文件加以指导,在没有法律法规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178号文件应该是是判决的准绳无锡法事。现在,法院的判决背离了178号文件,这是一个常识性错误。178号文件,涉及到千家万户,如果俞丽珍能安置,全市同类情况都可以去向政府要房子, 2004年前的无锡拆迁就可以“翻大饼”了。
法院是2006年判决的,2008年3月30号下达执行令无锡法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107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法院心知肚明,这是一起枉法判决,因此一直拖着没有执行。2010年8月20日,我老婆因事回一趟苏北老家,突然接到邻居电话,讲来了大批“城管”,景丽苑1569302房子被法院强制执行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无锡法事。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这是一起严重的执法违法事件无锡法事。执行不通知被执行人,我在无锡,为什么不通知我,还是在外地的老婆先得到消息。同时,派出大批“城管”,执行人员不当,难道法院执法,要“城管”站岗?。
枉法判决,违法执行,我们都忍耐了,没有任何对抗的行为,相信党和国家,坚持走依法维权再审的道路,法院胆颤心虚,又以莫须有的罪名把我老婆拘留,关在无锡看守所无锡法事。
为什么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可以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无锡法事,想怎么着就怎么着,胡乱判决,胡乱抓人,我们小老百姓受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公正正义何在?
我们一方面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方面向社会呼吁无锡法事。相信天总会亮的,共产党的天下总有一天会正本清源。
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 俞建华无锡法事,电话1892154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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