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违纪、、违背事实、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胡作:合肥法事
免费测运势 免费批八字:
师父微信: master8299
申诉(投诉)状2(审判程序)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违纪、、违背事实、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胡作非为合肥法事!
一、撤诉裁定剥夺了原告的诉讼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我方原告的医疗损害诉讼是2015年2月5日立的案合肥法事,使用简易程序交了近8000元诉讼费于11月5日开庭(严重超法定3个月期限!)庭审后法院叫我们等待判决!然而一直等到又超过6个多月的2016年5月13日,等到的竟然不是对案件进行判决的判决书!而是被法院滥用职权、违背事实、枉法强制撤诉的裁定书!!【庭审后,刘莉和周袁不依法即时判决!竟然违背事实、滥用职权、又超期限、下达了再交费“通知”!此通知捏造、诬陷原告递交了申请转程序!我方因未申请转程序、并在7日内连续两次递交了未申请转程序的申明,仍然等待判决!加之法院未裁定转程序以及 未在法定审限期届满前转程序,已无权转程序!!因此交费通知是错误的、不该下达的!所以我方不能跟着法院、违背事实的再交费!!我方不交费并没有错!错的是法院滥用职权不对已交过费、并且己开过庭的案件进行判决!而是强制撤诉!!应对案件判决!决不该再补交费!!(交过费、开过庭、正在等待判决!各项程序等等!再交费!!)】
原告的诉讼案被法院撤诉剥夺诉讼权后!原告在追究其责任时的维权期间被告知此撤诉裁定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才知晓又被法院剥夺了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法律并 没有规定此裁定不能上诉、不能申请再审!)才知晓竟连民诉法规定的第16章“审判监督程序”都不能走、都不能进行、都不能运用、都不能也不准拿此法律维权!!!彻底剥夺了原告的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所以此撤诉裁定是完全错误的、的、不该下达的!!(应对案件进行判决!而不该撤诉!!)我方查阅了所有法律合肥法事,都是讲如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上诉、可以申请再审!没有一条规定此裁定不能上诉、不能申请再审!!更况,我方原告始终都是以民诉法第198条规定要求法院给予纠正并撤销枉法错误的撤诉裁定!并不是以第199条规定申请再审!!
无论此撤诉裁定是否能上诉、是否能申请再审、或抗诉(老百姓既使不能维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这些权利、但也是被不该下达的枉法裁判剥夺了这些权利!)但只要此裁判是违背事实的、是的、就必须坚决纠正并撤销!注:撤诉的种类很多合肥法事,而我方原告的诉讼案是交过费!是开过庭!!是正在等待判决的!!!(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制造成我们这样的案例!在本市、本省、甚至是全国都没有!!)法院枉法强制撤诉!剥夺了原告的诉讼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
二、为了掩盖和推脱审限严重超期多次伪造证据:无论是立案到开庭(用时9个多月!)、无论是开庭到下达错误的不该下达的再交费通知(用时4个多月!)、无论是开庭到裁判(用时6个多月!)都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而且是严重超期限!!法院的涉案领导为了逃避追责、为了掩盖和推脱严重超期限的法律责任、竟然又再三多次地故意、违背事实、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伪造证据:1、将原审案件使用的是简易程序合肥法事,在审判流程登记表中伪造篡改成使用的是普通程序!2、并且竟还故意间接性地伪造用三个月的时间与被告方的四次“谈话笔录”!3、故意伪造与本地一家鉴定中心用四个月的时间作两次毫不相干的“询问笔录”!4、以及故意伪造被告律师与我方原告律师的“庭外和解申请”!5、又竟然将原伪造篡改使用普通程序未超期限的130天!又反过来伪造篡改成使用简易程序只用了75天!(详见申诉状3与4!)(法院企图推责!竟然多次伪造证据、胡作非为、荒唐地将以上各种事项全都纳入鉴定期!!更者,以上事项全部都是在被撤诉后、我方在维权期间,法院为了逃避追责伪造的!)
三、搬弄利用无效的回避申请转程序:2016年5月13日被撤诉后合肥法事,我方向庐阳区法院索要“交费通知及撤诉裁定”中所谓的:我方递交的申请转普通程序申请书!(我方从未交此申请!)法院拿不出此申请,拿出的竟然是我方在开过庭后递交的、而且是早已超过法定期限的、无效的“回避申请”!!法院拿不出“普通程序申请”竟拿“回避申请”作为“挡箭牌”!竟以“回避申请”里的某句话作为借口强加歪曲与捏造!!是在糊弄、蒙蔽受害方原告!更是违背事实、弄虚作假、偷梁换柱、强奸民意!!注:法院是以原告递交了“申请转普通程序”为借口下达的“交费通知及撤诉裁定”!而事实是根本就无此“申请”!法院也拿不出此“申请”!!由此证明:法院下达的“交费通知”以及“撤诉裁定”是完全错误的、的、违背事实的、不该下达的、更是无效的!!
事实一是因为我方递交的“回避申请”指责了涉案法官在审案前后的所作所为!法院涉案领导便打击报复!!(被撤诉后合肥法事,我方讯问民一庭周袁庭长:为什么把我们的诉讼案给强撤掉!他讲:你们早该想到会有这一天!); 二是袒护被告!(医疗追责过错已很明显!法院竟不对案件下达判决!而将其违背事实、强制撤诉!!)故意找借口、捏造事实、诬陷我方申请了转程序!其目的就是达到不判决而撤销此案!!
特注:1、 “回避申请”是让袒护了被告方的涉案法官回避本案!并不是“普通程序申请”!!因此合肥法事,法院搬弄、利用、假借和歪曲我方回避申请内的词义(强奸民意!)下达的交费“通知”是的、错误的、更是无效的!(“回避申请”与“普通程序申请”这两种申请完全是两回事!法院偷梁换柱、颠倒是非、违背事实、为所欲为、转程序!再交费!!)
2、“回避申请”是在开过庭后递交的!早超法定期限,属无效申请!!当时递交时,涉案分管副院长刘莉讲:“已经开过庭了,回避申请写晚了、无用了”!因此他们都拒收!还是后来向投递箱递交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讲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最迟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合肥法事。因此,法院搬弄和利用已是无效的回避申请转程序更是、错误的!也更是无用、无效的!!(竟仍然以“回避申请”为借口强奸民意、胡作非为!)
3、“回避申请”没有讲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合肥法事,只是指出涉案法官对被告方的袒护与不公! “回避申请”并不是“普通程序申请”!法院搬弄、利用、歪曲无效的回避申请转程序!!
4、假使我方递交的“回避申请”讲不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有异议!且早超法定期限!! 更属无效申请!!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在第一次庭审前,审判人员宣布案件适用程序时提出,最迟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合肥法事。因此转程序更是错误!无用无效!!
5、“回避申请”只是依照法律规定写回避申请要写出回避的“理由”合肥法事!我方写的回避申请中的理由完全是指责涉案法官在庭审前、中、后的所作所为!并没有要求转程序!!更没有转程序意念!!!法院为了掩盖和推脱撤诉责任!竟然违背事实、弄虚作假、强奸民意、强加搬弄及利用回避申请中的“理由”转程序!是摆不上桌面的、是不能成立的!更是错误的!!
【法院拿不出在交费通知及撤诉裁定中捏造及诬陷我方原告递交的转程序申请合肥法事,竟拿早超法定期限的、无效的“回避申请”作为“挡箭牌”推脱责任!(竟然荒唐到利用回避申请转程序!)】
6、我方从未递交申请转普通程序合肥法事!法院竟以无效的回避申请为借口、以我方申请了转程序为借口!违纪、违背诉讼人的意愿转程序!欺骗上级和社会、蒙蔽和糊弄受害方原告!!
7、各项程序都已早超法定期限!无论哪种程序都已超过法定期限!无论哪一方也都已无权提出和决定使用哪一种程序!!因此合肥法事,是无权转程序!不该转程序!!转程序!!!
注:无论是回避申请、无论是对程序有无异议合肥法事,全部都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因此,法院偷梁换柱、颠倒是非、违背事实、歪曲事实、弄虚作假、为所欲为、强奸民意、强加搬弄及利用“回避申请”中的“理由”、 假借和歪曲及强奸“回避申请”内的“词义”、以我方的名义转程序!完全彻底是错误!无用无效!!(由此证明:法院是严重超审限!)
四、收(退)诉讼费:庐阳区法院周袁庭长滥用职权、胡作非为收(退)诉讼费!法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合肥法事。并不是象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故意对外所吹嘘的:在立案时减半收取诉讼费,减轻当事人后续 可能办理退费手续麻烦,采取一项便民举措。他们所称谓的是为了“便民”才会减半收取费用!而事实上这是法律规定的!并不是他们所鼓吹的只有他们才会这样做!(特注:法院这样做是在!法律规定简易程序减半交纳受理费。而法院竟然也将普通程序减半收取!违反了法律!!)他们是在故意欺骗人、蒙蔽人、糊弄人、迷惑人、误导人!另外,他们如此解释还有另一阴谋目的:让人误以为只交了一半费用,被撤诉了就不会退费!而事实是这普通程序一半的费用、就是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全额费用!!依据民法解释第199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退还一半”。因此若是先前全额交费或是之后转程序补交费,就不存在按撤诉处理,未补交按撤诉处理了,已经收取的就应退还—半!法院竟然故意将两者混为一谈!竟假以减半收取来蒙蔽、误导、迷惑、糊弄人而企图不退费!!(更况原告依照法律规定有若干正当理由!加之此案交过费、开过庭、应对案件判决!而法院不判决竟故意找借口、违背事实、滥用职权、枉法强制撤诉!!剥夺了我方的诉讼权、让我方官司白打、诉讼费白交!!!)
注: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简易程序交纳合肥法事,适用普通程序的按普通程序交纳,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为“补交”费用!既然是“补交”(针对简易程序),就是先前交了一半,转程序后再交另一半!若是已交了全费(针对普通程序),根本就不存在“补交”!也没有“补交”费用之词!!法律既然有“补交”费用规定,就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费用、按普通程序的一半交纳,另一半若是转程序再补交!不转程序不交!!因此,简易程序是简易程序的费用,普通程序是普通程序的费用!所以是避免不了退费的!!(他们的“便民”完全是想不退费!并不是减少麻烦!!因后续的补交费并不便民!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麻烦!更况以便民为借口不退费是行为!!)
我方当时立案是按简易程序合肥法事,开庭也是按简易程序,所以交纳的是简易程序费用!并不是庐阳区法院歪曲法律糊弄人所谓的只收取一半费用!!(他们指的一半是普通程序!并不是简易程序!!)“被撤诉”后,应依据民法解释第199条规定按已收取的简易程序费用退还一半!!
按理:由于法院的乱作为、作为、将受害方原告的诉讼案找借口违背事实的强制撤诉了合肥法事!!就应该退还原告的全部诉讼费!!【法院将原告的诉讼案开过庭不判决而强行撤诉!让原告的诉讼官司白打!!(本应被告承担!)】然而对此案乱纪、无所作为、不劳而获的法院竟将简易程序诉讼费全部抹收!却还故意强词只收取一半!!另一半由我方原告承担!!!
因此合肥法事,强烈要求庐阳区法院退还违纪、胡作非为、不劳而获的诉讼受害方原告的养老钱!
法院审判程序行为导致的后果:
一、再交费通知:此案是交过费、开过庭、正在等待判决的!是再交费!!交费开过庭后合肥法事,早就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即时对案件下达判决书!而法院竟又超期限下达的却是再交费“通知”!此通知属于无效的错误通知!已无权转化程序!!更不存在补交费用!!! (该判决的不判决!竟然违背事实、滥用职权、胡作非为、诬陷我方申请了转程序、加之法院未作出转程序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以及未在法定审限期届满前转程序!已无权转程序!!因此,交费通知是错误的!不该下达的!!错误的交费通知!是不能再补交费的!!)
二、诉讼裁判撤诉:由于法院的各项程序合肥法事,再加之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违纪操作以及违背事实、弄虚作假、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将原告的诉讼案不予判决而强制撤诉造成损害!(由于法院强制撤诉,导致了原告的诉讼不能判决而被剥夺了诉讼权!)
三、诉讼费用收取:我方无论是立案或是开庭合肥法事,使用的都是简易程序,交的诉讼费也是简易程序费用,并不是普通程序费用!而法院在枉法强制撤诉后,竟然不执行民诉法解释第199条规定按已交的简易程序费用退还一半!
四、诉讼裁判材料:法院为了逃避追责、为了不让我方得到有用的证据、竟然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合肥法事!不依法将有关材料归纳档案!以及不依法下达裁判材料!!(竟然有与本案无关及推脱各类责任的多种伪造材料!)
五、经济权利损害:被法院枉法强制撤诉后合肥法事,逼得我方为此奔波追究其责任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律师费;2、诉讼费;3、误工费;4、交通费;5、电话费;6、信息费;7、投诉邮递费;8、大量的时间(包括查、写资料、投诉等等);9、如果再重新起诉又需要再行多交诉讼费;10、律师费;11、以及其他各类损失费!!
六、人身权利损害:在追究要求解决违背事实、滥用职权、撤诉期间合肥法事,法院又再三(2016年11月18日一次、2017年1月25日一次!)胡作非为、滥用职权、滥用手铐、剥夺并限制人身自由!以及违背事实、滥用职权、报假警诬陷原告扰乱工作秩序!!已致造成我方原告诉讼受压胜人身损害、全体家人的名誉损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害!!
七、名誉及精神权利损害:法院违背事实、滥用职权、违反法律将原告的诉讼案强制撤诉后合肥法事,我方在依法追究其责任的维权期间,法院竟肆无忌惮、有恃无恐、胡作非为地一而再、再而三的违背事实、无中生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制造出各种对受害方原告的损害!!(名誉损害、身体损害、精神损害、经济损害!)(详见:状1与2!)
要求:一、纠正并撤销枉法错误的“交费通知及撤诉裁定”合肥法事!还受害方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继续对已开过庭的案件作出“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判决合肥法事!!
三、 对故意者绳之以法合肥法事!!(包括滥用职权、滥用手铐、诬陷报假警!)
四、赔偿原告的诉讼案被法院枉法强制撤诉后、多次给诉讼受害方原告造成的名誉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及各类经济损害合肥法事!!惩罚违纪、胡作非为、滥用职权、制造后果者!!
人在做合肥法事,天在看!干了违背事实、昧着良心、损人利己的坏事,若法律不报、受压胜不报、也终将会遭到苍天的惩报!!
此致:全社会广大读者
诉讼人:李家桂武星武杰武宁武艺武士武莉18756995689
本文链接:https://daojiaowz.com/index.php/post/113218.html
转载声明:本站发布文章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本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