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事: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原副院长刘莉和周袁庭长违纪、违背事实、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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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投诉)状(审判程序)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原副院长刘莉和周袁庭长违纪、违背事实、滥用职权、胡作非为、将审了一年多、早已开过庭的医损诉案合肥法事,不对案件进行判决!竟枉法强制撤诉!剥夺了原告的诉讼权!!(审限期、转程序、补交费通知、撤诉裁定、剥夺诉讼权更!)
我们的父亲武如山(离休)于2014年4月23日至5月12日夜被省立医院错治、滥查、滥治、滥用药而致死的医损诉讼案合肥法事,经基层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严重超审限期)下午使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后“叫我们在家等待判决”!可是直等到2016年5月13日(又严重超期!)竟然被刘莉和周袁违背事实、滥用职权、胡作非为、枉法武断地将原告的诉讼案强制撤诉!!
【庭审后,我方在等待判决期间,刘莉、周袁不依法即时对案件进行判决!竟然违背事实、滥用职权、在2016年3月16日又超期限下达了再交费“通知”!!此“通知”中所谓:“因原告向本院递交了申请,认为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肥法事。通知七日内补交诉讼费,逾期按撤诉处理”!(不下达判决!竟违背事实下达错误“通知”!!)
注:1、我方从未递交申请转普通程序!完全彻底是涉案领导故意强加、捏造与诬陷!!2、竟然讲“原告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法院首先早就应该在一审开庭前很清楚地知晓此案疑难复杂!!(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看过材料后也早就指出此命案:“疑难复杂,超出我中心技术鉴定能力”!)还用“原告认为”!!3、我方从未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只是在早已开过庭、早超法定期限的、无效的“回避申请”里(回避申请不仅是在庭审后,有的还是在交费通知后递交的!)指出法官审理医疗事故这么大一件错误治疗致死人命的复杂案件,竟然只由一个助理法官使用简易程序简单而又草率的审结合肥法事。太不负责任!(法院竟然搬弄、利用、假借和歪曲我方已是无效的回避申请内的词义、强奸民意!)4、“本院经审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无论审理期限或判决期限以及再交费转程序期限、都严重超法定期限,我方及法院已无任何权利申请和转程序!!〖特注:庭审前九个多月的时间内法院竟然不审查、不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竟然在庭审后、叫我方等待判决的期间,法院又超期限、并揑造事实、诬陷原告申请了转程序、而且不作出转程序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竟然又胡作非为、滥用职权、直接下达了不该下达的再交费通知!此通知竟然违背事实、胡编乱造:“讲原告申请了转程序;讲原告认为案情复杂;讲原告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的涉案领导 竟然无能、且荒唐到这些事项还要“原告认为”!)并且竟然还荒唐地搬弄并利用我方已是无效的“回避申请”转程序!这完全彻底是法院明知自己严重超审限期已无职权转程序!因此便违背事实、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胡作非为、转程序!达到不判决、而撤销此案!!〗
按理,我方若是真的递交了申请普通程序再审,肯定会很高兴地迫不急待地立即补交费用!哪里还用法院“通知”!因为这是我方早已梦寐以求、特别渴望的再开二次庭!!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我方并没有申请转普通程序!注:去年庭审后我方多次讯问法院能否再开二次庭,但都被拒绝!!并被再三告知:“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再上诉二审,到二审去纠证”合肥法事。无奈,我方只有等待判决书的下达!怎么可能已事隔四个多月后还递交申请转普通程序!!就连普通程序这四个字都未提讲!!!(从未递交此申请!基层法院又在制造冤假错案冤枉人!!)】
法院依照民法解释第199条规定将我方原告的诉讼案开过庭不判决而强制撤诉法院自己就在!:1、交费“通知”错误不该下达!再交费!!2、我方的诉讼案交过费、开过庭、正在等待判决!再交费!!3、原告没有申请转程序!再交费!!4、严重超审限期!法院已无职权转程序!再交费!!5、不作出转程序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再交费!!6、各项程序都严重超期限已无权转程序!根本不存在补交费!!7、我方已在接到通知七日内的第一日和第七日连续两次递交了依法不再交费的正当理由!8、法院只利用了“无正当理由未补交费”此句话的后半句:“未补交费”合肥法事,却故意无视法律规定的前半句:“无正当理由”!(法律既然规定有“无正当理由”这句话,就是“有正当理由”的就不能按撤诉处理!)法院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已违反了此条规定!而我方对照法律规定、有足够充分的正当理由! 有正当理由不交费、还按撤诉处理!则是违反了法律!!更者,交费通知错误!不该下达!!
撤诉1、首先合肥法事,交费通知错误!不该下达!!一审开过庭后,早就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即时对案件下达判决书!然而法院竟又超期限(庭审前已超期限!鉴定期已除外!!)下达的却是再交费“通知”!此通知中的用词全部都是假的、违背事实的、胡编乱造的!加之此案交过费、开过庭、正在等判决、原告未申请转程序、法院严重超审限、未作出转程序裁定等等,已无权转程序!因此,属于无效的错误、不该下达的通知!更不存在补交费用!!(该判决不判决!竟违背事实、滥用职权、胡作非为、下达交费通知!不能补交费!!)
撤诉2、交过费、开过庭、等判决合肥法事!转程序再交费!!下达再交费“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连续两次递交了对接通知后的再次申明!阐明了我方从未递交申请转程序!而且已开过庭也不须再转程序!仍然坚持原法院告知的等待判决书的下达!!因此不能违背事实交费!法院竟置原告的正当理由于不顾!视法律法规于不顾!!还是将已审案件真敢强行撤诉!!! (审限超期、未申请转程序、未裁定转程序等等、所以交费通知错误!不能再交费!!)
撤诉 3、我方从未申请转程序!“交费通知及撤诉裁定”中均伪造诬陷我方递交了申请转程序!而事实是我方从未递交此申请!更无转普要求!!(我方压根无此意念!这是法院的 涉案领导在强奸民意!!)完全是法院的涉案领导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胡作非为、强加揑造!法院明知自转程序严重超期限已无职权转化!竟故意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诬陷原告申请了转程序合肥法事,以达到撤诉不判决让原告再重新起诉的目的!!(正在等判决、未申请转程序、不作出转程序裁定、各项程序、严重超期限等等!因此理所当然的不能再补交费!!)
撤诉4、我方也已无权申请转程序!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当在第一次庭审前,审判人员宣布案件适用程序时提出,最迟应在一审法庭辩论前提出”合肥法事。因此,早超法定期限、我方也已无权提出申请转程序!假使申请或有异议也属无效申请、无效异议!所以是不能转程序!不能转程序也就不存在再补交费!!
撤诉5、法院已无职权转程序!法律规定:“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及时作出裁定”合肥法事。因此无论是审理期限或判决期限(包括现在变更的裁定!)都严重超法定期限!法院已无任何权力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因各项程序早超法定期限,无论哪一方都已无权提出和决定使用哪种程序!所以不能转程序,就不能再补交费!!法院超期限无职权转程序,竟违背事实假借我方名义转程序!达到不判决、而撤销此案!让我方再行起诉!!
撤诉6、违反法律、滥用职权、胡作非为转程序!法院在下达再交费通知前(不该下达错误的交费通知!)竟然不下达转程序的裁定!却直接下达了再交费“通知”!违反了民诉法解释第258条规定:“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必须作出裁定 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项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合肥法事。由此证明:法院在下达再交费“通知”前,没有下达转程序的裁定,此“交费通知”以及之后下达的“撤诉裁定”更是的、错误的、也更属无效的!错误的无效通知、无效裁定、应坚决纠正并撤销!!再者,以上各方面全部都严重超法定期限,已是无权转程序、不该转程序!更况,我方未申请转程序、也不能补交费转程序!特别是当事人根本都不知晓转程序!!(法院竟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胡作非为!)
撤诉7、我方的诉讼案开庭使用的是简易程序合肥法事,并不是普通程序!而法院在撤诉裁定落款处却故意造假竟写有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庭审时根本就无此二人!只有代理审判员和书记员二人!此合议庭纯属故意虚构!!)因此,更进—步证明:此撤诉裁定是完全彻底 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裁定!(不该下达错误的撤诉裁定书!应下达针对案件的判决书!!)
撤诉8、撤诉裁定更是早超法定期限合肥法事!也更是错误的不该下达的裁定!!我方没有递交申请转普通程序!连普通程序这四个字都没有提讲!!法院竟然无中生有、胡编乱造、胡作非为、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将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了一年多(开庭前审理期九个月、开庭后到下达裁判竟然又超六个月!)早已开过庭、应该对案件下达判决书的诉讼案、不依法即时下达判决书!下达的竟是违背事实、强制撤诉的裁定书!!违反了《人民法院审判纪律》第40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第57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我方诉讼原告没有申请撤诉、更没有申请转程序、又有这么多的正当理由、再加上法院的审限期、转程序、交费通知、撤诉裁定、剥夺诉讼权更!所以我方不能接受违背事实的交费!!然而合肥法事,庐阳区法院刘莉和周袁竟假以未交费为借口、无视法律规定、无视我方原告有很多正当理由!却仍然为所欲为、胡作非为、肆无忌惮、滥用职权、武断霸道地硬将诉讼受害方原告的医疗损害诉讼案枉法强制撤诉!!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的涉案领导竟然将使用简易程序审了一年多、而且已经开过庭的、省立医院治错病致死人命的案件合肥法事,就这样不知不觉、莫名其妙、执法犯法、胡作非为地给强撤了!!(法院竟然“袒护强势群体”的被告方“不予判决”!!却故意“找借口”捏造事实“诬陷弱势个体”的原告方“给予强撤”!!为什么袒护医方!?为什么不给死者申冤!?)其天理何在!法理何存!!法院的这一“枉法强行撤诉”剥夺了我们为死者伸冤、为生者平愤的权益和利益!给予我们全家精神又一次重大打击与损害!!如今的人民法院竟敢明目张胆视法律于不顾、违背事实、滥用职权、强制裁判!!【法院对外宣称是未交费才撤诉的,但外人哪知法院的再交费通知是错误不该下达的!!(法院制造成我们这样的案例!甚至是全国都没有!!)
法院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滥用职权、胡作非为、作出的无法无天、胆大妄为的枉法裁定!剥夺了原告的诉讼权!!完全是目无国法、恃强凌弱!更是违背了法院自己宣传的“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宗旨!也更是损害了诉讼受害方原告的精神、权益及利益!!【难怪社会上都讲 基层法院是最脏、最枉法、最乱来的法院!看来这是真的!!因为我们第一次打官司就遇到了!!!(法院反其道而行之:“袒护”行害被告方!“制裁”原告受害方!!)】特注:我方的诉讼案开过庭后合肥法事,法院早就应该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即时判决!判决了、就不需再重新起诉、更不需再从头开始!!然而法院的涉案领导却对已审案件不予判决!竟找借口违背事实、滥用职权、枉法强制撤诉!!故意剥夺诉讼方原告的维权申冤与平愤!更未能对肇事者以惩罚!反而给诉讼 受害方原告造成了更大的精神损害以及各方面的经济损害和时间损害!其法律及民意难容!!(基层法院的、乱作为、作为、枉法裁定!让人感到:哭笑气恨痛恼怒恶绝杀!!)
不该发生的事件、经我方发现后,法院应当依照民诉法第19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就应当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予以纠正合肥法事。启动内部再审,进行自我纠正。若下级不纠正,上级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纠正”。(注:国家设立的人民法院,是专为人民打官司诉讼申冤、纠错、主持公正的法院!但法院竟在办案过程中、不纠正冤假错案!反而还在制造冤、假、错案!还在进一步并强词狡辩、抵赖推责!!法院明知自己错了、了!都不愿担当和纠错!!怎么能为别人纠错!!!)中央纪检组指示:“、乱作为、就要被问责!有责必须担当,如果不担当,就要被问责!发现问题不(如实)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就要被严重问责”!(不要等到造成严重后果才予重视!才予纠错!!)
特注再补充:法院“假借”我方原告申请了转程序为由的名义、将已开过庭的诉讼案不予对案件进行判决合肥法事,竟故意找借口枉法强制撤诉,叫原告再重新起诉!法院总是想以“你们可以再重新起诉”这句敷衍、搪塞、糊弄和蒙蔽受害方原告的烂话,来掩盖和推脱撤诉的错误及责任!!我方原告始终都在追究并要求解决的是:法院违背事实、错误的强制撤诉!并不是再重新起诉!!(追究撤诉和再重新起诉!这完全是两个法律关系!!)法院竟然故意将原告的已审案件不予判决!(判决了就不用再重新起诉!)竟然故意违背事实强制撤诉!!竟然故意撤诉了又硬要让原告再走弯路、再重新起诉、再从头再来!!!(法院的涉案领导轻而易举、轻描淡写、恬不知耻的一笔“撤诉”、一句“你们可以再重新起诉”事不关己地将悲伤和痛苦、将时间的煎熬留给我们、让我们去承受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竟然有脸作的出!!)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的滥用职权、胡作非为、强制撤诉!已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害!!(受害方原告原本诉讼时因亲人被医方错治致死就已悲痛欲绝!再加上起诉后交过钱、开过庭、不判决而被撤诉!!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让我们都痛不欲生到想要与之拼命!!)
我们都是九十、七十、六十多岁的老人合肥法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不起再三被折腾!法院不要再、违背事实、滥用职权、节外生枝、不要再、乱作为、作为!有责有错不担当、不追责、不纠错、不解决问题,让原告走“弯路、绝路”!如此对有关人都不好!!
最终要求:一、纠正并撤销基层法院枉法错误的“交费通知及撤诉裁定”合肥法事!还受害方原告的合法权益!!二、继续对已开过庭的案件作出“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判决!!三、对故意者绳之以法!!四、赔偿枉法裁定后对无辜受害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及各类经济损害!!
人在做合肥法事,天在看!干了违背事实、昧着良心、损人利己的坏事,若法律不报、受压胜不报、也终将会遭到苍天的惩报!!
此致:全社会广大读者
诉讼人:李家桂武星武杰武宁武艺武士武莉18756995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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